皇帝
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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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廷組織法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第六章第六條之規範制定,旨在規範內廷之組織與運作。 第二條 內廷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內廷之皇家官員負責內廷禮儀、後台維管及襄贊皇帝相關事務。 皇家官員得置第一職等皇室統帥、第二職等宮內大臣、第二職等掌禮大臣、第二職等掌璽大臣各一人,第三職等參贊資政若干人。 第四條 內廷之皇帝議會負責管理及任命選舉委員會,協助皇帝行使象徵性職權,於必要時提供建議和諮詢。 皇帝議會應置第一職等皇帝議會議長一人,得置第二職等皇帝議會秘書長一人、第二職等皇帝議會顧問官若干人。 第五條 皇家官員及皇帝議會成員均為榮譽職,不給俸。 第六條 皇家官員及皇帝議會成員之任免,應由皇帝詔令為之。 第七條 本法之修訂由皇帝議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皇帝御准後,得以詔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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