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
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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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第三章第一條及第七章之規範制定,旨在規範本國國民議會議員之選舉程序,確保選舉過程之公正、透明與合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法蘭西帝國之選舉相關事務。 第三條 國民議會設有十一席議員,其中九席採比例代表制,兩席為無黨籍保障席次。 第四條 比例代表制由政黨公開推薦名單,選民投票予政黨。 每個政黨推薦名單不得超過九名候選人。 第五條 各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為該黨黨員。 第六條 席次分配依黑爾數額法計算。 每個政黨所得席次依推薦名單之順序分配予候選人。 第七條 無黨籍保障席次由個人登記。 若登記無黨籍保障席次之人數不足,餘下席次併入比例代表席次中計算。 第八條 選民於比例代表制及無黨籍席次投票時,各僅能投一票。 第九條 選舉委員會應受理選舉政黨及無黨籍登記,登記期間為競選日前五日,並製作選舉公報。 選舉公報中,比例代表需放上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 無黨籍保障席次需放上號次、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 選舉委員會應於登記截止後三日內公告有效候選人名單。 第十條 法蘭西帝國之「國民」皆有選舉權。 第十一條 法蘭西帝國註冊滿十四日、發佈滿二百帖及二十個主題之「國民」皆有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投票日不得進行競選活動。 第十三條 投票時間及地點由選舉委員會公布,投票過程應透明、公正。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當日上午零時至下午十二時。 第十四條 計票過程應公開,並由皇帝陛下或其指派之代表監督。 第十五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公布。 第十六條 競選活動期間為投票日前十日。 第十七條 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羅浮宮」下設之「花神館」子版設立競選辦事處。 第十八條 競選活動、標語、宣傳僅能於「法蘭西島」下設之「巴黎」及「羅浮宮」下設之「花神館」子版進行,不得於其他地區進行競選活動。 第十九條 本法之修訂由皇帝議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皇帝御准後,得以詔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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