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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皇帝議會職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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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17 21:48: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皇帝議會職權法
公布日期 一八三一年六月十七日(一八三一年第二十一號)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第六章第六條之規範制定,為規範皇帝議會之組織與運作。
 第二條   皇帝議會為本國最高諮詢機構,協助皇帝行使其象徵性和禮儀性職權。
 第三條   皇帝議會具有以下權限:
       一、協助皇帝行使象徵性職權。
       二、提供重要政策的建議和諮詢。
       三、管理及任命選舉委員會,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條   皇帝議會不得干涉本國司法之獨立。
 第五條   皇帝議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皇族成員。
       二、皇帝敕封之貴族成員。
       三、其他經皇帝任命之特別顧問。
 第六條   皇帝議會議長由皇帝任命,負責主持皇帝議會事務和會議。
 第七條   皇帝議會議長任期由皇帝意志為之。
 第八條   皇帝議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開會議:
       一、皇帝之御令。
       二、議長之咨請。
       三、顧問官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九條   皇帝議會顧問官應保持獨立性,不受外部壓力或影響。
 第十條   皇帝議會得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成員由皇帝議會議長任命,並定期向皇帝議會報告工作進展。
 第十二條  本法之修訂由皇帝議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皇帝御准後,得以詔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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