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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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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第七章第十一條之規範制定,為規範選舉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確保選舉過程之公正、透明與合法。 第二條 本法規範適用於法蘭西帝國內所有選舉相關事務,包括選民登記、選舉規則制定、選舉監督、投票及計票。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由皇帝議會議長揀選成員擔任,成員應包括具備公正性與專業知識的多方代表。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應設主任委員一名,得設主任秘書一名、委員三名。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成員得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皇帝議會指派之代表。 二、皇帝任命之特別顧問。 三、經國民議會推薦之代表。 四、獨立專家學者。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成員無任期限制。成員之任免由皇帝議會議長呈請,皇帝御准為之。 第七條 選舉委員會具有以下權限: 一、制定與修改選舉相關規則。 二、監督選舉過程,確保其公正與透明。 三、處理選舉相關的申訴與爭議。 四、公布選舉結果。 第八條 選舉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選舉規則與程序,確保選舉公正進行。 二、監督選舉投票與計票過程,防止舞弊行為。 三、處理選舉相關的申訴與爭議,確保選舉結果之合法性。 第九條 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審議選舉相關事務,並就選舉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討論和決策。 第十條 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有權召集臨時會議,處理選舉期間發生的緊急事務。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重要事項決議需經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第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應制定投票與計票規則,確保選舉過程之公正與透明,並公布選舉結果。 第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應設立申訴機制,接受並處理選舉過程中的申訴與爭議,確保選舉結果之合法性。 第十四條 本法之修訂由皇帝議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皇帝御准後,得以詔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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