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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清代民事審判中的情、理、法,談《清代中國的法與審判》與滋賀秀三對清代法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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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二等國民議會議員
兼職三等內政及財政大臣
兼職六等阿羅芒什萊班市長
兼職六等都爾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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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1 10:08: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平時,當社會正常運作且和平無憂時,我們往往不會特別意識到社會秩序這個概念。然而,一旦遭遇大規模的社會動蕩,如疫情或戰爭,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便迅速浮現。在這些時刻,我們才真正理解到維護秩序的重要性,以及秩序背後的各種力量和結構。

秩序的存在通常意味著社會的各個層面,包括習俗、法規、制度,以及支撐這一切的文化價值觀和意識形態,都在有效運作。多年來,從政治領袖到地方長者,人們在思想、制度、組織和社會習俗等方面不懈努力,以建立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

這樣的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它依循什麼樣的規則和原則?如何通過不同層級和組織體系來執行?社會爭議又是如何在政治和社會權力體系的介入下得以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關乎中國文明的持續,也是研究傳統中國制度史和法制史的學者們熱衷探索的課題。

在中國法制史學科的發展過程中,日本的東洋法制史學扮演了重要角色。從二十世紀初開始,基於現代人文社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中國的歷史學和法制史學得以發展。其中,日本的「東洋史」和「東洋法制史」學者在建構這一學術框架上起到了奠基作用。在中國法制史學領域,早期學者如宮崎道三郎和中田薰奠定了基礎,而仁井田陞等人則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更系統的研究,拓展了這一領域。

滋賀秀三的研究,尤其是其後期的重要著作《清代中國的法與審判》,在對比歐洲和日本法學的基礎上,深入探討了清代的法律制度和審判實踐,以及民間組織與國家之間的互動。這些研究不僅揭示了清代社會秩序的原則,還展示了文獻中的社會秩序概念如何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得以體現。

滋賀秀三,出生於1921年,於1941年進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學習,並於1943年畢業。他在石井良助的指導下深入研究東洋法制史,1948年完成研究生學業。隨後,他成為東京大學法學部的副教授,並於1959年升為教授。1962年,他憑藉《中國家族法原理》獲得博士學位,並於1982年從東京大學退休。滋賀教授的學術生涯主要集中於對中國傳統家族法的系統性研究、對歷代中國法典的深入考證,以及對中國古代審判形態的實證性和原理性研究。他的研究在學術界獲得高度評價,1969年《中國家族法原理》獲得日本學士院獎,並於1994年被選為日本學士院院士。他在1976年和1981年分別作為東京大學代表團成員和日本學術懇談會法制史專家訪問團團長訪問中國。

滋賀教授主修德國法,他認為要深入理解法律本質,需要熟悉羅馬/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也應掌握不同法律系統的多樣性。他的終生目標是將中國法制史作為研究重點,因此他向仁井田陞求學,開始學習中國史與漢語,並參加相關的課程和講習班,為他的中國法制史研究打下了堅實基礎。

關於研究方法與理論問題,滋賀教授在1990年對《中國-社會與文化》雜誌編輯委員的提問中提到,他的學術取向與信仰天主教有直接關聯。他認為法學是研究在世界史中作為規範媒介的秩序的學問,重視對傳統中國固有概念及其內涵的重構,並將中國法制史視為法學的一個分支。他認為法制史學是一門研究法律相關人類行為的學問,在基礎法學領域中不可或缺。

滋賀教授的研究涵蓋了中國法制史的多個方面,尤其強調探索傳統中國社會秩序原理。他的《中國家族法原理》是對傳統中國家族財產處理現象的全面解釋,並結束了之前相關領域的學術爭論。他的研究基於對中國法制史的三個史料支柱的深入理解:歷代王朝立法、古籍中的判決文,以及收集整理的民間習慣。他的研究目的在於揭示法典中反映的中國律學固有邏輯,並通過與西方現代審判的比較,探討不同文明、不同歷史時代中訴訟、審判與秩序原理的不同表現。滋賀教授的研究重點在於揭示傳統中國審判中的精緻制度和活躍的訴訟審判活動,並提出了關於審判的文明類型論。

滋賀教授的中國法制史研究是建立在歐美、日本法學以及古今中國制度與文化的基礎上的。他的研究融通中西,貫通古今,並在學術傳承上直接師承石井良助。他的研究方法融合了石井良助的教導,尤其是在紛亂現象中抽象出本質性概念的方法。滋賀教授的研究成果不僅影響了學術界,也為後來的學者提供了深刻洞察和長期有效的分析概念與框架。

《清代中國的法與審判》是滋賀秀三教授晚期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標誌著對傳統中國社會訴訟制度和秩序原則的深入研究與系統整理。這本書提出了哪些理論和觀點呢?

首先,在第一章中,他通過整理審判機構和不同級別官員的職能與關係,簡潔地勾勒出清代訴訟處理和刑事審判的景象,對清代司法制度和審判特點做了原創性的總結。他指出,清代不存在民刑分立的雙軌訴訟程序,刑事與民事案件的區分標準是「徒」這一界限。州縣官負責起草判決原案,由上級審批;重罪案件需經過更高級別的審查。在權力結構上,儘管存在不同的審級,但各級的獨立性較弱,司法與行政職能在州縣官和皇帝這兩級聚焦。

在訴訟處理方面,清代以私人起訴為主,公訴在歷史上較為陌生。審判和逮捕權力集中在地方官手中,但復審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錯判。清代的審判強調以實體法和程序法為基礎,但法律的應用並非恣意。官員在法律應用上的錯誤會受到懲處,確保審判過程的正確性。

在清代,審判權力結構中不存在絕對性決策機構除皇帝外,也沒有案件處理的恣意裁決與獨斷專行。清代的審判不是判定性工作,也沒有形成判決的確立力觀念。

第二章主要討論了宗族組織對內部成員的管理,特別是對不良成員的處罰,甚至殺害。宗族組織解決糾紛的原理、國家權力對宗族組織的看法和利用,以及對私下制裁甚至致死的應對策略,即家法與國法的關係,以及國家法律與實質正義的兩難。

在法制史研究方面,滋賀教授深入探討了民事案件中的法源及其特徵。他從清代文獻中發現地方官在判決中考慮「情」「理」「法」,即「國法」「天理」「人情」。這些概念是判決的平衡感覺的分析框架。他進一步探究了與情理相關的儒家經典和民間習慣的作用和機制。

滋賀教授的研究強調,清代的民事審判基於情理法,即判斷的平衡感覺。清代的司法不存在嚴格依照某種超人格規則的價值取向,也不存在雙方當事人不同主張之間制度化的對決。審判者與當事人之間的最終解決僅是糾紛的平息,實質上是一種調解。清代的習慣並未形成一套具有實定性的規範體系,而主要停留在「情理」這個非實定性規範的狀態中。法律與情理在根本上是相互親和的,體現了中國訴訟、審判「作為行政之一環的司法」或「行政式的審判」的基本性質。

在其著作《清代中國的法與審判》中,滋賀教授系統性地探索和整理了清代法律與審判的基本框架。這部作品中,他提出了清代民事審判中「教育式調解」和法律與情理結合的平衡判斷特徵,類似於他在《中國家族法原理》中提出的「父子同體」等原理。第二章探討了地方社會的民間組織——宗族組織在解決糾紛和處罰族人致死問題上引發的秩序與法律問題。第三章則討論了訴訟法中判決確立力缺乏的問題,代表著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的研究成果。

滋賀教授的研究特立獨行,不受日本戰後反思、中國認知及意識形態對立的複雜學術氛圍影響。他廣泛蒐集法律相關文獻進行扎實的實證研究,追尋傳統中國法律與審判的原理與特徵,努力復原傳統中國精緻的審判制度和活躍的訴訟審判實際狀態。他的研究受到了比較法研究者野田良之關於歐洲「競技型訴訟」概念的啓發,提出了獨特的視角和創新的研究框架、概念和理論。這些研究對法制史、中國歷史與文明研究及日本史等領域產生了廣泛影響。

滋賀教授的研究成果在國際學術界產生了重要影響,引發了關於清代法律與審判的理論框架和相關理論的討論。他的民事審判調解論和情理論——情、理、法結合的解釋在學界引起新穎反響,也引發了批評和討論。例如,佐立治人以宋代資料批評其情理法論,指出民事審判是基於法律的判定而非基於情理的教育式調解。黃宗智教授的批評更為尖銳,指出清代民事審判實際上依法裁判,非教育式調解。

滋賀教授的研究在清代法制史、制度史、社經秩序問題研究上產生了重要影響,提供了繼續探索的空間。他的學術貢獻不僅在於提出新概念和理論,而且在於引發健康的學術批評和討論,推動學術進步。他晚年還努力彌補《清代中國的法與審判》中的不足,將新開放的檔案納入研究範圍,以確保其學說的堅實可靠。此外,他一直期望將汪輝祖的年譜《病榻夢痕錄》翻譯出版,以惠日本學界,雖未能完成,但他的遺稿仍被整理並公開。

總體而言,滋賀教授的研究不僅對日本的中國研究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也為全球學術界提供了對傳統中國法律制度與司法實踐的新理解。他的工作展示了學術研究在不斷探索、質疑和發展中的重要性。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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