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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銀行(以下簡稱本行)隸屬內政及財政部。 第二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下: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發行暨管理貨幣。 二、發行暨管理債券。 第三條 政府之公庫儲戶,應開設立於國家銀行。 第四條 本行資本,由內政及財政部撥給之。 第二章 組織 第一條 本行行長由內政及財政部部長指派之,亦可由執政官任命由內政及財政部部長兼任。 第二條 本行行長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有關貨幣、信用及債務政策事項。 二、本行資產、負債、帳目、貨幣發行準備、決算之檢查。 第三章 業務 第一條 法蘭西帝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第二條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法蘭西帝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第三條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法郎」。 第四條 本行發行之貨幣,應以有價證、債券,折值十足準備。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之更修由內政及財政部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或執政官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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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皇帝授予於國家有優秀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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