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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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法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二章第三條制定之。 第二條 中央、地方政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中央政府設下列各部及局處單位: 一、內政及財政部:負責國家的對內事務,管理第四職等以下官員,並處理國民登記及財政事務。 (一)人事行政局:第四職等以下之官員銓敘、任用、調任,並編纂人事紀錄。 (二)國民戶籍局:戶籍登記與管理國民資料。 (三)財政稅務局:制定國家財務政策,調整國內生產總值、政府行政支出之公式。 (四)商業管理局:負責管理公司之登記、造冊及資格審查。 (五)國家銀行:國家行庫、公共債務之規劃與管理。 二、外交部:負責國家的對外事務。 (一)外交領事局:管理駐外大使及統籌領事事務。 (二)國際組織局:參與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交流活動等事項。 (三)社群傳播局:國際社群傳播業務之推動。 三、司法部:負責國家的司法裁判、協助法律制定及解釋法律之事務。 (一)司法政務局:擬定、研究、推動司法相關政策。 (二)法律制定局: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檢察總署:署理犯罪事件之調查。 (四)憲法法庭:解釋憲法、對憲法案件進行裁示。 (五)終審法院:最高上訴法院,處理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判決。 (六)裁判法院:初審法院,處理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判決。 四、公共教育及文化部:負責國家的文化、教育及歷史記錄事務。 (一)文官教育局:官員培訓、進修。 (二)學術編修局:揀擇、收錄精華文章。 (三)康樂活動局:統管活動、發展地方。 (四)國家文史館:編纂國家歷史與他國歷史。 (五)官方報刊局:出版政府報章及刊物。 第四條 地方政府設下列分區、版塊單位: 一、法蘭西島(休閒綜合區) (一)閒聊報到(巴黎) (二)美食旅遊(塞爾吉) (三)音樂討論(默倫) (四)藝術討論(埃夫里) (五)影視討論(索鎮) (六)遊戲討論(薩塞勒) (七)感情神秘(楠泰爾) (八)財經股市(克雷泰伊) (九)體育健康(聖但尼) 二、中央-羅亞爾河谷(哲學討論區) (一)哲學原創(布爾日) (二)哲學轉貼(奧爾良) 三、勃艮第-法蘭琪-康堤(文學討論區) (一)文學原創(沃蘇勒) (二)文學轉貼(貝爾福) 四、諾曼第(歷史討論區) (一)歷史原創(第厄普) (二)歷史轉貼(阿朗松) 五、羅亞爾河(時事討論區) (一)專題評論(馬耶訥) (二)新聞討論(索米爾) 六、奧克西塔尼(人社法政學術討論區) (一)人社法政學術原創(尼姆) (二)人社法政學術轉貼(阿爾比) 七、新亞奎丹(理工生醫學術討論區) (一)理工生醫學術原創(波爾多) (二)理工生醫學術轉貼(普瓦捷) 八、普羅旺斯-阿爾卑斯-蔚藍海岸(安居樂業) (一)國民住宅(普羅旺斯) (二)商業大街(馬賽) 第五條 執政官綜理政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六條 執政官因事故不能視事時,按下列繼任順序代理其職務。 一、內政及財政大臣。 二、外交大臣。 三、司法大臣。 四、公共教育及文化大臣。 第七條 執政官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其召開之會議。 第八條 政府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政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專責單位。 第十條 本法之更修由執政官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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