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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規範暨作業規則 第一條 為處理政府公文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文標題格式採以「(部門)(分類),字號(公文字號)」之格式。 第三條 公文字號格式採以「(日期)+(三位數順序編號)」之格式,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第四條 中央、地方政府各單位應設帖專門紀錄行文之順序。 第五條 公文依性質,分為下列種類: 一、機密件:內文得以隱藏,僅受文單位之長官或授權人員可拆閱。 二、一般件:內文不得隱藏。 第六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下列規範為之: 一、最速件:三日。 二、速件:五日。 三、普通件:七日。 四、限期公文:按設期為之。 五、專案管制案件:辦理時間超過十五日,而按設期為之。 第七條 公文書之要求,應符合正確、簡明、整潔、完整、清晰、迅速、一致、周詳之作法。 第八條 公文書之目的,應以加速意見溝通、促進協調合作、提高行政效率為之。 第九條 公文之書寫,以繁體中文之書面用語、習慣為之。 第十條 公文之發文,以下列分類為之: 一、令:屬下行文。為皇帝、執政官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一般機關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地方機關公(發)布自治法規及各機關發布人事任免、獎懲時用之。 二、呈:屬上行文。即部門對執政官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屬平行文。皇家官員與執政官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包括對上、對下、對平行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及與人民之間相互行文用之。 第十一條 公文之發文,由部門長官為之;如授權,則得以由屬官為之。 第十二條 公文之撰寫,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一段式:主旨。案情簡單,五十字完成為原則。 二、二段式:主旨、說明或主旨、辦法。 三、三段式:主旨、說明、辦法。 公文之開頭,應載明發文單位、受文單位及公文性質、處理時限。 公文之末端,應載明日期、發文者職銜、發文者姓名。 第十三條 公文之處理,視發文內容辦理後,委以適當回覆之。 第十四條 發文、收文之單位應盡公文保管之責,不得毀損公文。 第十五條 本法之更修由執政官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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