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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國會職權修法藍綠主張比一比 人事同意權、藐視國會條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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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28 23:31: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央社網站)立法院會近日陸續在衝突中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截至24日已二讀通過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藐視國會、調查權、人事同意權等條文,至於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則將在28日的院會續審。相關二讀條文內容為何?罰則是什麼?中央社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

總統國情報告部分17日經舉手表決二讀通過,國民黨與民眾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條文明定,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且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主張,藍白共提的「國會擴權法案」修法過程「程序不正義」;總召柯建銘22日表示,民進黨將提出釋憲。柯建銘23日補充說,總統賴清德曾說會「在合法合憲下會來立法院」,至於未來是否會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他自有他的判斷和抉擇」。

反質詢及藐視國會

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經舉手表決二讀通過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行使調查權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這部分依照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無異議通過。

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所提的配套罰責也二讀通過,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於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則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聽證權

立法院24日經二讀表決,增訂聽證權行使規範,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相關罰則部分,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證言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藐視國會罪待審

待審條文還有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國民黨團提案修改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黑立安)1130524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35002.aspx?topic=4478
蕭索的野外也是本身的歸宿。眼前是空虛,身後也枉然。
「命運」之外原沒有「我」在,你翻飛雙翅翩翩翱翔,都在夢幻與現實間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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