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
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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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三章訂定,旨在規範帝國采邑之申請、分封、采邑管理及領主之職權、權利與義務。 第二條 采邑指論壇內特定之討論分區、版塊或子版塊。 其疆域及可分封之地,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二章 大領主 第一條 分區之分封權屬於皇帝,得由符合條件者向皇帝會同皇帝議會提請敕封; 版塊與子版塊之分封權由所屬大領主行使,並向皇帝會同皇帝議會提請敕封。 第二條 凡本國國民,符合以下條件者,得申請大領主。 一、發帖量五百帖以上。 二、獲准予為國民滿九十日。 三、三名連署國民,回覆附屬於申請書。其連署人應於申請通過後被封為次領主、小領主。 如由皇帝直接敕封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大領主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皇帝會同皇帝議會應於十五日內回應批准或駁回。 第四條 大領主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或建立分區名稱。 二、建立分區之各版塊、子版塊名稱、功能、版規及介紹。 三、采邑發展願景。 四、預計推行之采邑規章草案。 五、預計分封之版塊、子版塊人事安排。 第五條 大領主申請人應按附件一之格式繕寫大領主申請書,繕寫後至「皇帝議會-掌璽廳」提出之。 第六條 皇帝議會審查大領主申請之流程如下。 一、初步審核: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或駁回。 二、御前面議:申請人需與皇帝進行對談,確認其效忠意願與治理理念。 三、議會內審:皇帝議會顧問官召開內部審查會議,向皇帝提出意見。 四、審查結果:皇帝發布敕封詔令,正式移交分區管理權限,或駁回。 第七條 大領主享有采邑內之人事任免權、版規制定權及仲裁權。 第八條 大領主擁有以下義務。 一、耕作義務:采邑每週需維持基本之文章產出量。 二、護憲義務:大領主不得利用權限打壓異己或違反憲法基本人權。 三、出席義務:召開參議院會議時,大領主有出席諮詢之義務。 第九條 大領主若有以下情事,皇帝會同皇帝議會得啟動撤封程序。 一、荒廢采邑:分區超過一個月無有效管理行為或內容產出,或明顯怠政。 二、違憲濫權:經帝國法院裁定嚴重違反憲法或侵害國民權益。 三、叛國行為:勾結外部勢力試圖破壞論壇運作。 第十條 采邑收回後將由皇帝敕封新任大領主管理之。 第三章 次領主與小領主 第一條 大領主對其受封之「分區」擁有完整之分封處置權,得將分區之「版塊」,分封予次領主。 次領主對其受封之「版塊」擁有末端分封權,得將其「子版塊」,分封予小領主。 第二條 凡本國國民,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受封次領主、小領主。 一、發帖量二百帖以上。 二、獲准予為國民滿三十日。 第三條 凡非由皇帝直接敕封之次級采邑,採報備生效制。 上級領主選定人選後,應按附件三之格式繕寫分封備忘錄, 繕寫完畢後至「皇帝議會-掌璽廳」報備之,即告生效。 第四條 次領主、小領主享有采邑內之人事任免權、版規制定權及仲裁權。 第五條 采邑採「連帶問責制」。小領主若有嚴重違規,其上級領主負有監督不周之責;若領主拒不處理,大領主得介入。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之更修由參議院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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