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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詔令] 《法蘭西帝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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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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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郎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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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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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法蘭西人的皇帝
配偶德茜蕾·克拉里
發表於 2024-3-5 20:23: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蘭西帝國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蘭西帝國(以下稱本國)為一群對法國及文史愛好者所創立,以法國架空為背景之網路虛擬國度。
       以歷史討論、文學創作、國際政經、哲學及學術為主,休閒主題為輔之綜合性網路論壇。
 第二條   《法蘭西帝國憲法》(以下稱本法)乃本國之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與命令與本法牴觸者無效。
 第三條   本法規範僅適用於本國。
 第四條   本國之用戶組分為「皇帝」、「皇后」、「皇室」、「貴族」、「執政」、「職官」、「國民」及「移民」。
       各用戶組權限劃分,由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五條   於本國註冊後將成為「移民」,受本法保障基本權利,但並非本國國民。
 第六條   「移民」於本國經法定程序申請,符合指定條件得成為本國「國民」。有關指定條件之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本國註冊會員,於本國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示威、信仰、婚姻、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二章 行政形式
 第一條   本國採君主制,最高領導者為全民共同推舉之「皇帝」(即站長),
       於國內擁有行政、司法、立法之最高權限,對外則具最高代表性。
 第二條   皇帝得任命「執政」(即副站長),領導、組成內閣政府行使行政權。
 第三條   中央政府依功能劃分各部會、局處,其劃分之架構及職能,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四條   國民擁有提出公民投票案之權力,並擁有複決權。
       當法律與命令與公民投票案牴觸時,以公民投票案為決議。
       有關公民投票之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本國之官僚體系,其政策執行及職能,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國之官僚銓敘、任用,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國擔任官員者,將被賦予「職官」身份組。
 第八條   本國疆域及行政區域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三章 立法形式
 第一條   法律制定、修訂、廢除之規範,由法律定之。
 第二條   法律案經皇帝批准後始得有效。
 第三條   法律案經皇帝批准得以修改或廢除。

第四章 司法形式
 第一條   本國司法裁判權由皇帝敕命賦予之。
 第二條   本國司法裁判官(下稱法官)由皇帝任命之。
 第三條   本國司法之體制、架構、申告抗辯之流程,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本國法律之解釋,由司法權行使之。
 第五條   皇帝有權赦免和減刑。

第五章 皇族與榮譽爵位
 第一條   皇族、榮譽爵位之等級、頭銜由皇帝敕令訂之。
 第二條   皇室、貴族的任命權屬於皇帝。
 第三條   皇室、貴族有絕對效忠本國之義務。
 第四條   本國君主之妻子將被賦予「皇后」身份組。
       其為「皇帝」之唯一配偶,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五條   本國皇族成員將被賦予「皇室」身份組,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六條   本國因擁有卓越貢獻、被皇帝敕封者,將被賦予「貴族」身份組,
       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六章 憲法之增修
 第一條   憲法增修需經執政提出,由皇帝准許之。
 第二條   增修之新法,需呈請聖裁,由皇帝公告後始告生效。
 第三條   本法之解釋權由司法權行使之。





一八三一年風月山羊日(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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