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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債務法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共債務之負責機關為內政及財政部。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政府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債務。 第四條 政府舉借公共債務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調節資本支出為目的。 第五條 政府舉借公共債務,以法律或命令為之。 第六條 公共債務之債券發行,由國家銀行為之。 第七條 本法之更修由內政及財政部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或執政官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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