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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商業管理法 第一條 本法依《政府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款,規範普羅旺斯-阿爾卑斯-蔚藍海岸大區(以下稱本區)之行政及管理事務。 第二條 本區係為住宅及商業分區。 第三條 本國國民可於本區總督官邸申請位於「普羅旺斯」之住宅,申請辦法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四條 普羅旺斯之住宅申請費用為二百法郎。 第五條 普羅旺斯之住宅租金為每月一百法郎。 第六條 本國國民或法人,依《公司法》規範於內政及財政部申請成立公司核可者, 可於本區總督官邸申請位於「馬賽」之商店,申請辦法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本國國民得於本區總督官邸開設商事討論、公司成立發起會議、商事協調或與公司經營業務相關之主題。 第七條 馬賽之商店申請費用為二百法郎。 第八條 馬賽之商店租金為每月一百法郎。 第九條 馬賽之商店需繳納營業稅,為每月營業額之十分之一。 第十條 每間住宅可自訂分類五個,額外分類每個收費三十法郎。 第十一條 每間住宅及商店可在申請自行選擇圖片為圖標,未指定者由本大區自行選擇適合之圖片製作,其後更改圖標每次收費五十法郎。 第十二條 更改名稱、更改擁有人等對住宅或商店之修改,每次收費五十法郎。 第十三條 若住宅或商店擁有人已逾一年未回國,本大區得將住宅或商店封存。 第十四條 擁有人得於封存後六個月內繳付積欠之租金及一百法郎托管費,以解封已封存之住宅或商店。 第十五條 本區設「法蘭西商業地產專戶」,該儲戶由本區總督管理之。 第十六條 本區收取之規費、租金、稅收及衍伸之費用,皆由「法蘭西商業地產專戶」為專門經手儲戶。 第十七條 本區之「法蘭西商業地產專戶」,每季第一個月的一號,將其儲戶的存款匯繳至「法蘭西國家銀行儲戶」。 第十八條 本法之更修由普羅旺斯-阿爾卑斯-蔚藍海岸總督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或執政官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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