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156|回復: 0

[執政命令] 一八三一年第七號法律公告:職官任免法

  [複製鏈接]

執政

功勳0
學研0
法郎8771

111

主題

513

回帖

8771

積分

爵位諾曼第公爵
職位一等執政官
兼職二等國民議會議員
兼職三等普阿藍大區總督
兼職
配偶
發表於 2024-3-10 20:03: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茲公告《職官任免法》。

職官任免法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二章第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政府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三條   政府人員之任用,應是適才適用,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四條   政府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職等,以第一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四職等;薦任為第五至第七職等;簡任為第八至第十職等。
 第五條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或命令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
       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
       並妥適配置各官等銜、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內政與財政部核備。
 第六條   政府人員之任免,應以下方式為之:
       一、憲法、法律規範。
       二、皇帝任免,得任免任一職等之職務。
       三、執政官任免,得任免第二職等以下,除皇家官員及皇族、榮譽爵位外之職務。
       四、部門長官任免,得於部門內任免其職等以下之職務。
         其須向人事行政局提出任免官員,人事行政局在查核資格後由人事行政局公告任免,
         或要求人事行政局作公開招募,經考核並得其同意後任命。
         其任免過程與人事行政局有分歧者,由執政官裁示之。
       五、大區長官任免,得於大區內任免其職等以下之職務。
         其須向人事行政局提出任免官員,人事行政局在查核資格後由人事行政局公告任免,
         或要求人事行政局作公開招募,經考核並得其同意後任命。
         其任免過程與人事行政局有分歧者,由執政官裁示之。
 第七條   政府人員之任免命令公告,應以下方式為之:
       一、皇帝詔令。
       二、執政命令。
       三、人事行政局之人事任免命令。
 第八條   政府人員最多可同時擔任三個職務,惟得皇帝詔令或執政命令任命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法之更修由執政官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一八三一年風月合股線日(三月十日)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手機版|小黑屋|素材授權及鳴謝|法蘭西帝國

GMT+8, 2024-11-21 20:05 , Processed in 0.02560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