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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職官任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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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0 20:14: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職官任免法
公布日期 一八三一年三月十日(一八三一年第七號)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二章第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政府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三條   政府人員之任用,應是適才適用,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四條   政府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職等,以第一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四職等;薦任為第五至第七職等;簡任為第八至第十職等。
 第五條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或命令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
       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
       並妥適配置各官等銜、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內政與財政部核備。
 第六條   政府人員之任免,應以下方式為之:
       一、憲法、法律規範。
       二、皇帝任免,得任免任一職等之職務。
       三、執政官任免,得任免第二職等以下,除皇家官員及皇族、榮譽爵位外之職務。
       四、部門長官任免,得於部門內任免其職等以下之職務。
         其須向人事行政局提出任免官員,人事行政局在查核資格後由人事行政局公告任免,
         或要求人事行政局作公開招募,經考核並得其同意後任命。
         其任免過程與人事行政局有分歧者,由執政官裁示之。
       五、大區長官任免,得於大區內任免其職等以下之職務。
         其須向人事行政局提出任免官員,人事行政局在查核資格後由人事行政局公告任免,
         或要求人事行政局作公開招募,經考核並得其同意後任命。
         其任免過程與人事行政局有分歧者,由執政官裁示之。
 第七條   政府人員之任免命令公告,應以下方式為之:
       一、皇帝詔令。
       二、執政命令。
       三、人事行政局之人事任免命令。
 第八條   政府人員最多可同時擔任三個職務,惟得皇帝詔令或執政命令任命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法之更修由執政官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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