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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詔令] 《法蘭西帝國憲法(18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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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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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 法蘭西人的皇帝
配偶德茜蕾·克拉里
發表於 2026-3-1 20:32: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蘭西帝國憲法(1833.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蘭西帝國(以下稱本國)為一群對法國及文史愛好者所創立,以法國架空為背景之網路虛擬國度。
       以歷史討論、文學創作、國際政經、哲學及學術為主,休閒主題為輔之綜合性網路論壇。
 第二條   《法蘭西帝國憲法》(以下稱本法)乃本國之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與命令與本法牴觸者無效。
 第三條   本法規範僅適用於本國。
 第四條   本國之用戶組分為「皇帝」、「皇后」、「皇室」、「貴族」、「執政」、「領主」、「大臣」、「國民」及「移民」。
       各用戶組權限劃分,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五條   於本國註冊後將成為「移民」,受本法保障基本權利,但並非本國國民。
 第六條   移民於本國經法定程序申請,符合指定條件得成為本國「國民」。有關指定條件之事項,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國註冊會員,於本國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示威、信仰、婚姻、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二章 君主與執政
 第一條   本國採君主制,最高領導者為「皇帝」(即站長),具有以下權限。
       一、封爵權:授與或撤銷貴族頭銜與采邑。
       二、特赦權:赦免違規用戶或受懲戒之臣民。
       三、最終否決權:對於任何法律案、行政命令或領主決議擁有最終否決權。
       四、最終仲裁權:當大領主之間發生不可調解之爭執時,皇帝為唯一且最終的裁決者。
       五、外交代表權:對外擁有最高代表性。
 第二條   皇帝所頒布之命令為「皇帝詔令」,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條   皇帝得敕封、罷黜「大領主」(即分區版主),大領主得相互推選「執政」(即副站長)。
       執政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四條   執政得自主向皇帝請辭。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視事,則另改選。
 第五條   執政擁有組閣權(即為中央政府),得向皇帝會同皇帝議會提名大臣,並提請敕封為長袍貴族。
 第六條   中央政府得行使以下行政權。
       一、典章修訂:擬定與修改中央法律之規範、典章。
       二、外交事務:與其他論壇或社群進行官方事務對接。
       三、內政處理:處理規範、典章衍伸之內政事務。
       四、技術維運:維護論壇系統之正常運作。
 第七條   執政所頒布之命令為「執政命令」,效力僅次於皇帝詔令及本法,對全國有規範性作用。
 第八條   中央政府之架構及職能,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九條   本國之官僚銓敘、任用,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十條   本國擔任中央政府職務者,賦予「大臣」用戶組。

第三章 領主與采邑
 第一條   領主採「我臣下之臣,非我之臣」原則。
       皇帝僅對大領主行使管理權;大領主對其附庸之領主與小領主擁有管理權。
 第二條   擁有侯爵爵位以上之領主為「大領主」,得受封分區,負責該大區之經營。
       擁有帝國親王或親王爵位之領主得自建分區,自主定義版塊主題。
       擁有伯爵或子爵爵位之領主為「次領主」,得受封版塊,對「大領主」負責。
       擁有男爵爵位或騎士頭銜之領主為「小領主」,得受封子版塊,對「次領主」負責。
 第三條   領主在其采邑內擁有以下自治權。
       一、立法權:制定該版塊之版規。
       二、行政權:執行刪帖、移動、精華、置頂等管理職權。
       三、人事權:提名並分封其附庸采邑之負責人。
       四、仲裁權:仲裁采邑內之糾紛。
 第四條   法蘭西帝國之疆域,其分區、版塊與子版塊之組成,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領主得與皇帝會同皇帝議會商議分區版塊、子版塊之增刪。
 第五條   領主應行「臣服禮」效忠皇帝,不違反憲法,並維持采邑之產出與討論熱度。
 第六條   領主若長期不經營采邑或嚴重違憲,皇帝或所屬大領主得收回采邑。

第四章 立法與司法
 第一條   法律制定、修訂、廢除之規範,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二條   帝國立法權由「帝國議會」與「領地自主權」共同構成。
       一、中央法律:規範全論壇通用之總綱、技術標準、外交及授勳制度。
       二、領地規章:各領主在其采邑內擁有獨立制定版規之權,其不得牴觸憲法與中央法律。
 第三條   中央立法機構設「帝國議會」,採雙院結構以平衡實權領主與官僚:
       一、參議院由全體大領主及執政組成,擁有以下之權。
         (一)與中央政府施政之諮議。
         (二)中央法律提議權。
         (三)執政選舉權。
         (四)執政彈劾權。
       二、國民議會由次領主、小領主及執政組成,擁有得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案、陳情案之權。
 第四條   法律案經參議院提議,執政批准後,需呈請皇帝御准並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皇帝得行使「否決權」將其退回重議。
 第五條   中央法律不得干預領主在其版塊內制定之合理版規。
 第六條   版塊之版規由該區領主發布即生效。
 第七條   司法權分為「領地仲裁權」與「中央審判權」。
       一、領地仲裁權:各分區置地方法院,賦予領主在其采邑內之「初審仲裁權」。
       二、中央審判權:置帝國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負責憲法解釋、上訴案件審理。
 第八條   領主得在其采邑內自行處置違反法律之國民。
       領主負責領地巡查,執行日常糾察。
       在領地事務範圍內,領主的裁決具有即時效力。
 第九條   帝國法院擁有裁判權,係為獨立體系。其審判應保持獨立性,不受任何政治力量的干預。
 第十條   帝國法院之申告抗辯之流程,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帝國法院設帝國法官三人,帝國法官以其中一人為院長,由皇帝任命之。
 第十二條  帝國法院採一級一審制;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帝國法院負責仲裁領主與領主、領主與執政官之間之爭端。
 第十四條  本國憲法、法律及命令之解釋,由帝國法院行使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最高法院之審判過程。

第五章 皇族與貴族
 第一條   爵位之等級、頭銜由皇帝敕令訂之。
 第二條   皇族、貴族的任命權屬於皇帝。
 第三條   皇族、貴族有絕對效忠本國之義務。
 第四條   皇帝之妻子將被賦予「皇后」用戶組。其為「皇帝」之唯一配偶,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五條   皇族將被賦予「皇室」用戶組,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六條   被皇帝敕封為法蘭西貴族者,將賦予「貴族」用戶組,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七條   被皇帝敕封為長袍貴族者即為大臣,得參與朝政,並享有名譽頭銜。
 第八條   被皇帝敕封為佩劍貴族者即為領主,得受封采邑,並享有名譽頭銜。
 第九條   皇族、貴族皆應遵循憲法及法律之規範,不得因為擁有其身份在法律上有不相等之待遇。

第六章 皇帝議會
 第一條   皇帝議會由皇帝任命之組成,皇族和貴族為當然成員。
 第二條   皇帝議會議長,由皇帝敕封、罷黜之。
 第三條   皇帝議會議長負責主持皇帝議會事務、會議及重要業務。
 第四條   皇帝會同皇帝議會擁有以下職責。
       一、就與貴族相關政策及其他重要政策提供建議和諮詢。
       二、批准由執政及領主提出之敕封、罷黜爵位名單。
 第五條   皇帝議會之組織,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七章 公投
 第一條   國民擁有提出公民投票案之權力,並擁有複決權。
       當法律與命令與公民投票案牴觸時,以公民投票案為決議。
       公民投票案之結果,需呈請聖裁,由皇帝御准並公告後始告生效。
 第二條   有關公民投票之事項,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八章 憲法之增修
 第一條   憲法增修需由參議院提出,經參議院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交付國民議會複決投票,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始得通過。
 第二條   增修之新法,需呈請聖裁,由皇帝御准並公告後始告生效。
 第三條   本法之解釋權由帝國法院行使之。

一八三三年風月水仙日(三月一日)

書籍是冷靜且可靠的朋友。——維克多·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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