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
31
主題
275
回帖
7023
積分
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臨時決議案 由於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下稱國會)初立,故本會以臨時決議案形式作出臨時的議事相關規則 一、法律提案、修正案、決議案需有至少三名議員聯署或由黨團提出,方可提交國會審議。 二、全體會議討論結束後,議長應將提案及修正案提交全體議員表決。並以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為原則。 三、國會各政黨設立黨團,國會議長或黨團依需求召開政黨協商會議,就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及協調。 四、對於本議事規則中未有作出規定的議事事宜,國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國會議長決定。 五、《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生效後,本決議案自動失效。
舉報
內閣
96
532
8512
朱利奧·拉菲特 發表於 2024-8-12 20:32 報到出席的議員業已過半,我們就開始會議,接下來的是程序二、審議議事規則臨時決議案 由於國會新建立,暫 ...
執政
112
534
8796
亨利·博索萊伊 發表於 2024-8-13 23:05 無異議,但最後一句最好不要限定法律的名字,用「規範國民議會議事及運作之法律生效後,本決議案自動失效 ...
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臨時決議案 由於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下稱國會)初立,故本會以臨時決議案形式作出臨時的議事相關規則 一、法律提案、修正案、決議案需有至少三名議員聯署或由黨團提出,方可提交國會審議。 二、全體會議討論結束後,議長應將提案及修正案提交全體議員表決。並以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為原則。 三、國會各政黨設立黨團,國會議長或黨團依需求召開政黨協商會議,就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及協調。 四、對於本議事規則中未有作出規定的議事事宜,國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國會議長決定。 五、規範國民議會議事及運作之法律生效後,本決議案自動失效。
朱利奧·拉菲特 發表於 2024-8-14 07:35 以下就決議案進行表決 表決地點: https://french-empire.com/forum. ... ead&tid=1623&extra= ...
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組織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及相關法律制定之,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之組織結構及運作方式,確保議事之順利進行及效率。 第二條 國會為行使立法權之最高機關,由國會議員組成,代表國民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國會置議長一人,得置秘書長一人。 第四條 國會設下列各部及局處單位: 一、公報處 彙整議事紀錄,將通過之議案、法律案製作成公報發行。 得置局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兩人。 二、法制局 就法學角度為國會提供法律建議。 得置局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兩人。 第五條 議長及議事人員應依公平、公正之原則,確保國會運作順利,並維護議事規範。 第二章 議長之選舉及職責 第一條 議長由國會議員互選產生,任期與國會會期相同。選舉程序應在每屆國會首月首週內進行。 第二條 若議長於任期屆滿前辭職或其議員席位出缺,應由國會進行補選,補選程序應在其後之全體會議中進行。 第三條 議長為國會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全體會議、維持會議秩序、處理議會內部事務,並代表國會對外發言。 第四條 若議長因故無法視事履行職務,則由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代為主持會議; 若有多位議員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相同,則由論壇UID編號較小者主持會議。 第三章 秘書長及其職責 第一條 國會設秘書長,負責處理國會之行政事務,提供會議支援,並協助議長履行其職責。 第二條 秘書長由議長任命之。秘書長須對議長負責,並執行以下職責: 一、為國會全體會議及小組提供秘書服務。 二、管理國會議員之事務,協助議員處理各項業務。 三、編制會議議程,安排會議議程,並確保會議記錄之完整性。 四、就有關國會程序事宜,向議長及副議長提供建議及意見。 五、執行議長及副議長指示之其他職責。 第三條 秘書長應根據需要分工,並依規定行使其職權。秘書長協調職責如下: 一、負責處理國會內部之行政事務及人力資源管理,並管理國會之財務及預算事務。 二、負責編制會議議程、安排會議日程,並記錄、保存及公佈會議記錄。 三、負責協助議員撰寫法律草案、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就議案及其他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四、負責國會對外之通訊及公關工作,包括管理國會網站、發布新聞稿及協助議長代表國會對外發言。 第四章 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 第一條 國會得依需要設立若干委員會及小組,負責審議特定法案或調查特定事項。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運作及職責,應依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之。 第二條 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應由議長提議,經全體會議通過。委員會及小組應有清晰之任務及目標,並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其工作。 第三條 各委員會及小組應選舉主席各一人,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及小組會議。 若主席因故無法視事履行職務,則由委員會或小組內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代為主持。 第四條 委員會及小組可邀請相關專家、政府代表或其他人員出席會議,提供意見或作證,並可調查涉及事項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第五章 黨團及黨團協商機制 第一條 國會議員應依其所屬政黨組成黨團。 第二條 黨團依需求召開協商會議,就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及協調。 第三條 黨團協商會議之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備案。 第四條 若黨團協商會議無法達成共識,該事項應提交國會全體會議討論及表決。 第六章 人事任命及解職程序 第一條 國會秘書長及其他行政人員之任命,由議長為之。 第二條 若秘書長或其他行政人員未能履行職責,國會得提議並依法律程序將其解職。 解職提案需經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聯署,並由全體會議投票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第三章規範制定之,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職權之行使,確保議事之效率與合法性。 第二條 國會議員應依本法行使其職權,並遵守議事規則,履行對國民之責任。議員應出席會期內之會議,並積極參與議事。 第二章 議案提出及審議 第一條 議員或政黨均可向國會提出議案,提案需以書面形式提交,並附具相關說明及資料。提案應包括提案目的、背景、詳細條文及其說明,並附上研究報告或數據支持其合理性。 第二條 提案分為法律案、決議案及建議案。 法律案係制定、修訂或廢除法律之提案; 決議案為國會對特定事項之表態; 建議案為向政府或其他機構提出建議。 第三條 提案需有至少三名議員聯署,方可提交國會審議。提案提交後,由議長依據提案內容,邀請相關專家或部門代表參與初審。 第四條 提案經初審後,由議長安排全體會議討論。全體會議應根據初審報告進行討論,議員可提出修正案或補充意見。討論過程應公開透明,並允許媒體及公眾閱覽。 第五條 全體會議討論結束後,議長應將提案及修正案提交全體議員表決。表決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並以過半數通過為原則。 第三章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 第一條 執政官任命大法官、大區總督,需經國會同意。 任命提名應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由全體議員投票表決,獲得過半數議員同意之提名方可生效。 第二條 若國會對行政內閣、大區總督表示不信任,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不信任案,並經至少三分之一議員聯署。 全體會議應在十日內對不信任案進行討論及表決,若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不信任案即為通過。 第四章 報告及質詢 第一條 國會有權要求政府部門提交施政報告、財務報告及專題報告。 施政報告應在執政官就任時提交,財務報告及政策報告每季度提交一次,專題報告則根據國會要求提交。 第二條 國會議員有權對政府部門之施政報告、財務報告及專題報告進行質詢。 質詢可分為文件質詢及會議質詢。文件質詢回覆應於十五日內提交,會議質詢則應在會議上即時回覆。 第三條 議員或政黨可針對重大事件或緊急情況提出特別質詢,特別質詢需經三分之一議員聯署,並經議長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五章 覆議及不信任 第一條 若皇帝對國會通過之法案提出覆議,國會應重新審議該法案。覆議提案應由全體會議討論,並在十日內進行表決。 第二條 國會議員或政黨可提出對政府之不信任案,不信任案需經三分之一議員聯署。 全體會議應在十日內討論及表決,若不信任案獲得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執政官應立即辭職。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第三章規範制定,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之議事程序,確保議事效率、公正性及透明度。 第二條 國會全體會議、委員會及小組會議均應遵循本規則進行,並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審議、表決及決策。 第三條 本規則之修改應經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章 會議召開及議程 第一條 國會應於選舉後一週內開議。首次會議應在每屆會期首月首週內舉行,進行議員就職宣誓及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第二條 國會全體會議於每個月首週召開,由議長召集並主持,議程應由議長根據提交之提案編制。 第三條 特別會議得由以下方式召集: 一、皇帝咨請。 二、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需即時處理時,由議長決定召開。 第四條 會議召開時,議員應準時出席,並於會議簽到處簽名。未經請假缺席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五條 會議之議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二、質詢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表決事項。 五、其他事項(如選舉、宣誓等)。 第三章 發言及討論 第一條 議員發言應依序進行,議長應排定發言順序,並宣佈每位議員之發言時間。發言時間應合理分配,以確保會議進行效率。 第二條 每位議員針對同一討論事項僅得發言一次,除非就下列情形提出發言: 一、說明提案之要旨。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三、回應質疑或進行答辯。 第三條 議長得視討論情況宣告結束發言,並進入表決程序。議員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動議需經至少三人連署,並由全體會議表決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序。 第四條 若議員在討論中多次偏離議題,議長有權中止其發言。議員如有行為不檢點,議長得命其退席,並不得再參與當次會議。 第五條 發言應尊重其他議員,不得對他人進行侮辱或人身攻擊。議員應遵守議會禮儀,並不得干擾會議進行。 第四章 提案及審議程序 第一條 議案應由議員或政黨提出,並以書面形式提交秘書長,秘書長應對提案進行登記,並於會議前公告。 第二條 提案分為法律案、決議案及建議案,提案應包括提案目的、背景、條文及說明,並附具相關研究資料或報告。 第三條 提案需經至少三名議員聯署,方可提交國會審議。提案公告後,議長應依提案內容,邀請相關專家或部門代表參與初審。 第四條 初審完成後,提案應提交全體會議討論,並由議長排定討論順序。議員得就提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需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納入提案。 第五條 提案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應送交皇帝陛下簽署。若皇帝陛下提出覆議,國會應重新審議該提案,並於十日內完成覆議程序。 第六條 國會審議之提案,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於初審報告提交後十五日內進行全體會議討論及表決。 第五章 表決程序 第一條 提案及修正案之表決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應確保法定人數達到會議議員之過半數。 第二條 表決結果應由議長當場公告,並附上表決過程及結果之詳細記錄。表決結果應記錄於會議記錄中,並公開於國會網站。 第三條 若表決時議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議長應宣佈表決無效,並將該事項列入下次會議議程。 第四條 表決結果為同票時,議長得行使決定票,並將結果公告。若表決結果通過,提案即為通過,並送交皇帝陛下簽署。 第六章 質詢及聽取報告 第一條 國會得要求政府部門提交施政報告、政策報告及財務報告。報告應包括目標達成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二條 議員有權對報告內容進行質詢,質詢分為文件質詢及會議質詢。文件質詢回覆應於十五日內提交,會議質詢應於全體會議上即時回覆。 第三條 特別質詢應由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聯署,並經議長批准。特別質詢應優先處理,並於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四條 質詢結束後,應由秘書處編制質詢報告,總結質詢過程及結果,並提交全體會議備案。 第七章 黨團協商 第一條 國會應設立黨團協商機制,促進各政黨之合作與協調。黨團協商會議應定期召開,討論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條 黨團協商會議之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備案。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該事項應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條 經黨團協商之議案,若未達成共識,應於兩週內由國會全體會議處理。黨團協商結論經全體會議宣讀後,視同通過,議員不得再對其提出異議。 第八章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 第一條 國會得設立若干委員會及小組,負責審議特定法案或調查特定事項。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應由議長提議,經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條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進行,並允許媒體及公眾旁聽。會議紀錄應由秘書處保存,並於會後公開。 第三條 委員會及小組得邀請相關專家或政府代表出席會議,提供意見或作證,並可調查涉及事項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第四條 委員會及小組之議案,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提交皇帝陛下簽署。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規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復 回帖後跳轉到最後一頁
由皇帝授予於協辦公務有優秀貢獻者
由皇帝授予於政府工作有優秀貢獻者
由皇帝授予於國家有優秀貢獻者
由皇帝授予於國家有貢獻者
手機版|小黑屋|素材授權及鳴謝|法蘭西帝國
GMT+8, 2025-5-20 14:22 , Processed in 0.02849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