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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國民議會一八三一年第一次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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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二等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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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9 14:59:57 | 顯示全部樓層
奧蒂萊·佩蘭 發表於 2024-8-19 10:16
議長(致意)、執政官閣下。

議長及各位尊敬的議員,我同逐題回應:

一、

我個人法律學習過程中,相當欣賞於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實用主義法學觀點。他主張法律不僅僅是一種理論上的抽象,而是為了解決現實問題的工具。我非常認同這一觀點,認為法律應該在實際操作中發揮作用,而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

此外,倫納德·漢德(Learned Hand)的司法謙遜理念也對我影響深遠。他強調法官應該認識到自己並非立法者,而是法律的解釋者和執行者。因此,我認為作為一名大法官,應該謹慎行使權力,尊重法律的本意,而不是試圖重新塑造法律。

這些理念將指導我在未來的司法判決中,確保每一個裁決都能夠落實到實際,解決具體的社群問題,同時保持對法律的尊重和謙遜。

二、

個人價值觀與司法決策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微妙的張力。我認為,作為法官,我的首要責任是對法律忠誠,而不是對個人信念忠誠。在裁決過程中,法律必須超越個人價值觀,這是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秩序的關鍵。

如果我的個人信念與法律條文或憲法精神產生衝突,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遵循法律。法律的力量在於其普遍性和一致性,法官必須在這一框架內作出判決。我相信,通過嚴格的法律解釋和對憲法的忠實履行,我能夠在保持個人誠信的同時,維護法律的正當性。

三、

司法公正,在我看來,就是讓法律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無論當事人的背景或利益如何。我相信,司法公正需要的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公平,更要確保法律在實際執行中對每個人一視同仁。

在我職業生涯中,有一次處理涉及商業合同糾紛的案件,雙方都擁有強大的法律團隊,案件的複雜性讓我深感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堅持以法律為基礎,審慎分析每一個法律條文和相關判例,確保裁決過程中不偏不倚,最終找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做出了公正的裁決。

這次經歷強化了我對司法公正的信念,即法官的職責是運用法律,公平對待每一方,並確保法律的穩定性。我會將這種理解應用到未來的司法判決中,始終堅持法律的公平適用,不受外部壓力或個人情感的影響。

上述即是我的回答,謝謝。

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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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郎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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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二等國民議會議員
兼職四等內政及財政副大臣
兼職六等學術編修局局長
兼職六等坎佩爾/阿朗松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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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0 09:46: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勞三位被提名人,接著本席會對法學領域提出問題,三位被提名人再詢答之。

一、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應該如何確定其解釋範圍?
  在涉及模糊或未明確規定的憲法條文時,三位被提名人是否認為大法官應該更嚴格遵循文本,
  還是可以根據當前社群情境進行擴展解釋?請闡述三位被提名人的見解及理由。

二、當行政權與司法權發生衝突時,作為大法官,三位被提名人將如何維護司法權的獨立性?
  例如,如果行政部門的某一行為被質疑違憲,三位被提名人認為司法權應該如何有效行使其監督權,
  並確保不過度干預行政決策?請舉例說明三位被提名人可能的處理方式。

三、行政自治與法律一致性
  如何平衡地方自治與國家法律的一致性?
  當地方自治的規章與憲法或上級法律發生衝突時,三位被提名人認為大法官的角色應該是如何解決這種衝突?
  三位被提名人會採取哪些原則來確保地方自治權利與國家法律框架之間的平衡?

四、在三位被提名人看來,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層次關係應該如何確立?
  如果某一普通法律被認定與憲法相抵觸,三位被提名人認為大法官應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如何確保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最高地位?

五、三位被提名人如何看待憲法解釋的靈活性與穩定性之間的關係?
  在當前社群快速變遷的背景下,三位被提名人認為大法官應該如何在保持憲法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取得平衡?
  三位被提名人在解釋憲法時會側重於哪一方面?

以上提問,請三位被提名人詢答。
笑,全世界便與你同聲笑,哭,你便獨自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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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洛林女侯爵
職位一等最高法院院長
兼職一等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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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0 09:53:13 | 顯示全部樓層
汎菈·萊奧 發表於 2024-8-20 09:46
有勞三位被提名人,接著本席會對法學領域提出問題,三位被提名人再詢答之。

一、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應該 ...

感謝議座提問,以下是我的詢答:

一、

在我看來,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必須以憲法文本為基礎,但同時也應該考量憲法背後的精神和目的。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應該具有一定的彈性,能夠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大法官可以任意擴展解釋權限。我認為,憲法解釋的範圍應當謹慎劃定,大法官應該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解釋,避免過度擴展解釋的權力。同時,對於模糊或未明確規定的條文,我會尋求通過法理推論和判例來確保解釋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確保與憲法整體精神一致。

二、

當行政權與司法權發生衝突時,我認為大法官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司法權的獨立性,同時確保不干預行政權力的正常行使。司法權的獨立性是憲法秩序的基石,因此,在面對可能的違憲行為時,司法機關必須果斷介入,並進行憲法審查。然而,我也認為,這種介入應當是有界限的,司法機關不應該超越其職權範圍干涉行政決策。具體來說,我會在確保司法監督權的同時,尊重行政權的專業性和職能分工,以維護權力分立的平衡。

三、

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地方可以脫離國家法律框架。當地方自治的規章與國家法律或憲法發生衝突時,我認為大法官的責任是確保國家法律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我會採取一種層級性原則,認為國家法律和憲法應當具有優先地位,地方自治的規章必須符合這一框架。在解決衝突時,我會秉持法律的一致性原則,同時也會考慮地方自治權利的重要性,尋求一個平衡點,使地方自治能夠在法律框架內有效運行。

四、

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這一點必須得到嚴格維護。如果某一普通法律被認定與憲法相抵觸,我認為大法官的職責是迅速糾正這一違憲狀況。我會依據憲法規定,行使憲法解釋權,對違憲的法律進行審查和廢止。這種做法不僅是維護憲法權威的必要手段,也是確保法律體系內部一致性的關鍵。我相信,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應當在所有法律之上居於統治地位,任何與之相違的法律都應該被修正或廢止。

五、

我認為,憲法解釋需要在靈活性與穩定性之間取得平衡。憲法不應該是僵化不變的,它需要隨著社會發展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解釋。然而,這種靈活性必須建立在法律穩定性的基礎上。我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採取較為靈活的解釋來應對新的社會挑戰,但同時,我會確保這種解釋不會破壞憲法的整體結構和原則。在所有情況下,我都會以憲法的長期穩定性為最高優先,確保法律秩序的連續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我的答覆,謝謝。
蕭索的野外也是本身的歸宿。眼前是空虛,身後也枉然。
「命運」之外原沒有「我」在,你翻飛雙翅翩翩翱翔,都在夢幻與現實間往來。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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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0 10:01:00 | 顯示全部樓層
汎菈·萊奧 發表於 2024-8-20 09:46
有勞三位被提名人,接著本席會對法學領域提出問題,三位被提名人再詢答之。

一、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應該 ...

感謝議座專業的提問,以下是我的回答:

一、我認為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應該謹守憲法文本所賦予的範圍。憲法是一個穩定的框架,而不是一個隨意調整的工具。因此,對於模糊或未明確的條文,我更傾向於採取保守的解釋立場,以避免過度擴張司法權力。我會專注於憲法的文字背景,確保解釋不偏離原有的立法意圖。同時,我認為大法官的權限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只有在必要時,才進行最小限度的解釋擴展。

二、當行政權與司法權發生衝突時,我認為保持司法權的獨立性是首要任務,但也必須承認行政權在特定領域的專業性。在處理此類衝突時,我會首先評估行政行為是否真正違憲,並審慎考量司法介入的範圍。我認為司法權不應過度干涉行政決策,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裁量權的領域。我會選擇在具體問題上保持謙遜,以免削弱行政權的有效運行,但同時也不會放棄對違憲行為的監督。

三、地方自治應該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運行,這是維護國家法律一致性的基礎。然而,我也認為地方自治具有其獨特的重要性,特別是在因地制宜的政策制定上。因此,當地方規章與國家法律或憲法發生衝突時,我會仔細審查地方立法的目的和背景。如果確實有必要,我會促成地方規章的修改,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法律的整體要求。同時,我會盡量尊重地方自治的正當權利,避免過度削弱其獨立性。

四、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應該始終凌駕於普通法律之上。我認為,如果某一法律被認定違憲,大法官應當果斷介入,立即進行違憲審查,並推動相關法律的廢止或修正。這種審查不僅是維護憲法權威的必要手段,也是確保法律體系運作良好的關鍵。我將始終堅持憲法在法律層次中的至高地位,確保任何法律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五、憲法的解釋需要保持適度的靈活性,但這種靈活性必須建立在不損害法律穩定性的前提下。社會的變遷不可避免,憲法也應該具備一定的適應能力。然而,我認為憲法解釋應該謹慎進行,不應隨意改變其核心精神。我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考量憲法解釋的必要性,在確保穩定性的同時,做出合理的調整。我相信,這種平衡是維護憲法長期有效運作的關鍵。

以上是我的回答,謝謝。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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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0 10:05:40 | 顯示全部樓層
汎菈·萊奧 發表於 2024-8-20 09:46
有勞三位被提名人,接著本席會對法學領域提出問題,三位被提名人再詢答之。

一、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應該 ...

謝謝議座提問,以下是我的詢答內容:

一、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但同時也需要適應社群的變遷。我認為,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應該保持彈性,必要時擴大解釋範圍,來應對新的社群挑戰。具體來說,我會在不偏離憲法原則的前提下,根據當前社群的需求進行適當的擴展解釋,確保憲法能夠與時俱進,這樣既能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又能滿足論壇社群的需求。

二、在處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衝突時,我認為大法官應該保持堅定的立場,以確保司法權不受行政權力的壓制。然而,我也清楚地認識到,行政部門在某些領域擁有其專業性。因此,我會在確保司法監督的同時,避免過度干預行政決策。我傾向於採取協調性的措施,鼓勵行政機關自我糾正,而不是立即介入,除非該行為明顯違憲。在具體案例中,我會依據情境來調整介入的深度和範圍。

三、地方自治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必須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運行。我認為,當地方規章與國家法律發生衝突時,大法官應該首先考慮國家法律的一致性,這是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同時,我會考慮地方自治的特點和需求,嘗試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具體來說,我可能會建議地方政府進行適當的調整,確保規章符合國家法律,而不是一味強制廢止,這樣可以保護地方自治的合法權利。

四、在法律層次中,憲法無疑是最高的法律,這一點必須毫不動搖。我認為,大法官的首要職責就是確保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優先地位。如果普通法律被認定與憲法相抵觸,我會毫不猶豫地介入,確保這些法律得到糾正。我不會容忍任何法律挑戰憲法的權威,這是維護法治的基石。因此,在處理違憲問題時,我會以果斷和迅速的方式進行裁決,確保憲法的至高無上地位得到尊重。

五、我認為,憲法解釋需要在靈活性與穩定性之間尋求動態平衡。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往往會帶來新的挑戰,這要求我們對憲法進行適當的解釋和調整。然而,我也強調,這種靈活性應該是有限的,不能破壞憲法的核心結構。我傾向於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解釋,同時始終保持對憲法穩定性的重視。這樣的解釋方式可以保證憲法既具備足夠的適應力,又能保持其基本原則不變。

以上,感謝。

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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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土魯斯伯爵
職位二等國民議會議員
兼職三等下諾曼第總督
兼職三等參贊資政
兼職萬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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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0 10:14: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審視三位被提名人的詢答內容後,針對違憲條文進行暫時處分這點,想深入詢問。

在審視現行的訴訟法規後,我們目前並未對暫時處分機制作出明確規範。
暫時處分作為司法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工具,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
防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時間因素而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害。
然而,在憲法訴訟中,暫時處分的缺失可能會使得一些涉及基本權利的案件難以在案件最終判決前得到有效救濟。

作為立法者,我們希望從三位被提名人以大法官的角度,
了解如何在現行憲法框架下建構一套有效的暫時處分機制,
並希望該機制能達到以下幾個主要目標:

一、保障基本權利:
  憲法訴訟往往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當此類案件處於審理過程中時,
  如何通過暫時處分機制來保護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不受進一步侵害?
  我們希望該機制能在權利受到緊急威脅時,提供及時且有效的保護。

二、避免損害擴大:
  許多憲法案件在最終判決作出前,如果缺乏暫時處分,
  可能會導致事實狀態無法恢復,或當事人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害。
  您認為如何設計這樣的機制,能有效阻止損害的擴大,
  並確保最終判決的執行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三、維持法律穩定性與權威性:
  在使用暫時處分的同時,如何確保憲法和法律的穩定性不受損?
  我們希望這一機制能在快速保護個人權利與維護法律權威之間取得平衡。
  您認為應如何在憲法框架內合理設計這一機制,既能達成保護效果,
  又不至於過度干預行政權力或削弱法律的整體穩定性?

四、程序設計與司法審查:
  如何確保暫時處分機制的設計符合程序正義原則,並且能夠經受住司法審查?
  我們期望聽取您對此機制程序設計的具體建議,特別是在如何避免其被濫用或錯用方面,
  您認為應該設置哪些限制和保障措施?

本席認為在憲法訴訟中引入暫時處分機制,是對司法救濟手段的一種重要補充,
能夠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並確保司法的及時性與公平性。
因此,本席非常期待您能分享如何在不違反現行憲法框架的前提下,
構建這樣一套機制的具體思路,並使其在實際運行中達到上述目標。
請三位被提名人說明、答覆。
朴樹散花,不知去向。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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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洛林女侯爵
職位一等最高法院院長
兼職一等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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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0 10:28:13 | 顯示全部樓層
奧托·德拉布雷 發表於 2024-8-20 10:14
本席審視三位被提名人的詢答內容後,針對違憲條文進行暫時處分這點,想深入詢問。

在審視現行的訴訟法規後 ...

感謝議座提出的關於暫時處分機制的問題。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尤其是在憲法訴訟中,這種機制能否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維持法律的穩定性,是我們共同關注的焦點。以下是我對您的問題所作的回應。

一、建構暫時處分機制的必要性與目標
在憲法訴訟中,暫時處分機制的設立對於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具有重要意義。憲法案件往往涉及重大而深遠的權利保護問題,若缺乏暫時處分,當事人可能在審理期間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害。我的建議是引入一種靈活的暫時處分機制,以便在權利受到即時威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迅速介入,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二、避免損害擴大的具體措施
我認為,暫時處分的目標之一應是防止損害擴大。為此,我建議法院在審查申請時,應考慮以下幾個要素:
第一,損害的緊迫性和不可挽回性;
第二,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否具有明顯的法律基礎;
第三,暫時處分是否會對其他利益相關方造成過度的影響。
在這種審查框架下,法院可以在確保公平的基礎上,迅速做出裁決,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三、維持法律穩定性與權威性
我完全同意議座的觀點,即在使用暫時處分時,必須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我建議,暫時處分應設置在一個相對短暫的時間範圍內,並且該處分應當在法律最終判決後自動失效。此外,應該明確規範暫時處分的適用範圍,避免其成為對正常行政決策的干預工具。這樣可以確保暫時處分僅在必要時發揮作用,而不會削弱行政或立法權力的行使。

四、程序設計與司法審查
為了確保暫時處分機制符合程序正義,我認為應該引入嚴格的審查程序。首先,當事人在申請暫時處分時,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請求的合理性。其次,法院應在審理過程中保持公開透明,並允許其他利益相關方提出異議。此外,應設置一個快速的上訴機制,以便在暫時處分可能存在錯誤或濫用時,能夠迅速得到糾正。

我認為引入暫時處分機制對於憲法訴訟的公平性和效率具有積極意義,但必須在設計上保持謹慎,以防止其被濫用或對法律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我期待與您及其他議員共同探討這一機制的具體設計,並確保其在實施過程中達到保護公民權利與維護法律秩序的雙重目標。

以上答覆,謝謝。
蕭索的野外也是本身的歸宿。眼前是空虛,身後也枉然。
「命運」之外原沒有「我」在,你翻飛雙翅翩翩翱翔,都在夢幻與現實間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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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0 10:30:00 | 顯示全部樓層
奧托·德拉布雷 發表於 2024-8-20 10:14
本席審視三位被提名人的詢答內容後,針對違憲條文進行暫時處分這點,想深入詢問。

在審視現行的訴訟法規後 ...

謝謝議座提出關於憲法訴訟中暫時處分機制的問題。尤其是在考慮如何平衡司法效率與法律權威的同時,保護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以下是我對此問題的回應,並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和觀點。

一、建構暫時處分機制的核心目標

在我看來,暫時處分機制的核心目標應該是迅速提供緊急保護,防止權利在訴訟期間受到不可逆的損害。這意味著,該機制應該具備高度靈活性,能夠迅速反應。我建議在憲法訴訟中引入一種「臨時保護令」的制度,允許法院在審查時根據案件的緊急性和潛在損害程度,作出快速的決定,並立即生效。

二、實施措施:預防性與救濟性兼備

我認為暫時處分機制應該既具預防性,又具救濟性。首先,預防性措施可以用來阻止潛在的違憲行為繼續發生。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暫停具爭議性的政策或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大範圍的損害。其次,救濟性措施則應著重於立即糾正已經發生的侵害行為。這兩者相結合,可以有效保障憲法權利,並減少法律程序的延遲對當事人造成的負面影響。

三、法律穩定性與權威性的維護

儘管暫時處分機制具有必要性,但我認為這種機制的應用必須受到嚴格限制,以避免對法律的穩定性造成過度干擾。我主張暫時處分應僅適用於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涉及重大基本權利的訴訟。法院應制定嚴格的標準,確保只有在無法回避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暫時處分。此外,對於可能影響公共利益的案件,我建議採取「有條件的暫時處分」,允許某些具體措施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繼續執行,但附帶司法監督,以確保其符合憲法要求。

四、程序設計與司法審查的保障

在程序設計方面,我認為法院應該制定一套簡化但嚴謹的申請程序,確保當事人能夠迅速獲得司法救濟。同時,應引入快速審查機制,讓法院在最短時間內對暫時處分的申請作出決定。此外,我建議設立「司法監察機制」,確保暫時處分的執行過程中不會產生濫用問題。這包括對每一項暫時處分進行定期審查,並設置上訴渠道,以便當事人在認為處分不當時能夠迅速尋求救濟。


我認為建構暫時處分機制是提高憲法訴訟效能的重要一環,能夠在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同時,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這需要我們在制度設計上進行深入思考,並確保該機制能夠在實際運行中達到預期效果。我期待與您和其他立法者進一步探討這一議題,並共同努力實現我們對憲政秩序的承諾。

上述內容是我的答覆,謝謝。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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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0 10:32:09 | 顯示全部樓層
議座所提出關於暫時處分機制的問題是憲政體制上很重要的問題,也是憲法訴訟中的暫時處分確實是一個需要仔細考量的議題,尤其在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同時,如何不削弱司法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這是我們必須解決的關鍵。以下是我對此問題的見解和具體建議。

一、建構暫時處分機制的重點:簡化與效率

在我看來,暫時處分機制的設計應該以簡化程序和提高效率為核心。憲法訴訟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但時間因素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至關重要。因此,我主張在建構暫時處分機制時,應該設立一個快速反應機制,讓法院能夠在接到申請後迅速作出初步判斷,並立即執行。我相信,這種簡化和高效的處理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拖延,並保障司法的及時性。

二、動態平衡:在保障權利與司法程序間尋求平衡

暫時處分機制應該是動態的,而非靜態的一刀切。我主張法院在審查暫時處分申請時,應充分考量案件的具體情境,包括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和侵害的程度。我認為,法院應該設立一個「動態平衡」原則,在必要時對暫時處分的內容和範圍進行調整,以適應案件的發展。這樣可以避免一次性決定過於僵化,確保在司法過程中能夠靈活應對變化的情況。

三、暫時處分的適用範圍與條件

我認為,暫時處分機制應該限定在特定類型的憲法訴訟中,特別是那些涉及人身自由、財產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此外,申請暫時處分的當事人必須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所面臨的損害具有迫切性和不可逆性。我強調,在作出暫時處分之前,法院應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確保該處分不會過度影響其他利益相關方,並且只在必要時施行。

四、程序設計與司法透明性

在程序設計方面,我認為透明性至關重要。暫時處分的申請、審理和執行應該在公開、公平的原則下進行,並且要有明確的審查程序。我主張在暫時處分的過程中,允許利益相關方參與,並提出異議。此外,法院應當制定清晰的指導原則,明確暫時處分的適用標準,這樣可以減少濫用或誤用的風險,並且有助於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效果預期:提升司法的可信度與公正性

通過上述措施,我預期暫時處分機制將能夠有效提升司法的可信度與公正性。我相信,這一機制的設立,能夠使得憲法訴訟不僅在結果上得到公平的裁決,更能在過程中實現對當事人權利的及時保護。同時,這樣的機制還可以促進司法系統的高效運行,減少因程序拖延造成的權利損害。

總之,我認為在建構暫時處分機制時,應該以務實和高效為指導原則,並在保障基本權利的同時,確保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平性。我期待與您和其他立法者進一步探討這一議題,並希望通過我們的努力,能夠為憲法訴訟提供更為有效的司法救濟手段。

以上是我的回答,以供議座參閱,感謝。

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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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郎702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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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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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一等國民議會議長
兼職二等國民議會議員
兼職七等國家文史館副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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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21 07:35:16 | 顯示全部樓層
針對執政官所提名之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事案,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請參照以下例子進行投票


盧蘇·珀蒂:贊成
羅咪·佩爾紹德:反對
卡利俄佩·馬蒂諾: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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