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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國民議會一八三一年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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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6 12:00:22 | 顯示全部樓層
索菲·萊昂納爾 發表於 2024-8-16 10:13
本席擬具,由共和先鋒黨領銜,由 @汎菈·萊奧@奧蒂萊·佩蘭 連署之〈國民議會組織法〉、〈國民議會職權 ...


本席代表社会潮流党提出建议修正草案,内容如下:

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組織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及相關法律制定之,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之組織結構及運作方式,確保議事之順利進行及效率。
 第二條 國會為行使立法權之最高機關,由國會議員組成,代表國民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國會置議長一人,得置秘書長一人。
 第四條 國會設下列各部及局處單位:
     一、公報處
       彙整議事紀錄,將通過之議案、法律案製作成公報發行。
       得置局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兩人。
     二、法制局
       就法學角度為國會提供法律建議。
       得置局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兩人。
 第五條 議長及議事人員應依公平、公正之原則,確保國會運作順利,並維護議事規範。

第二章 議長之選舉及職責
 第一條 議長由國會議員互選產生,任期與國會會期相同。選舉程序應在每屆國會首月首週內進行。
 第二條 若議長於任期屆滿前辭職或其議員席位出缺,應由國會進行補選,補選程序應在其後之全體會議中進行。
 第三條 議長為國會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全體會議、維持會議秩序、處理議會內部事務,並代表國會對外發言。
 第四條 若議長因故無法視事履行職務,則由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代為主持會議;
     若有多位議員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相同,則由論壇UID編號較小者主持會議。

第三章 秘書長及其職責
 第一條 國會設秘書長,負責處理國會之行政事務,提供會議支援,並協助議長履行其職責。
 第二條 秘書長由議長任命之。秘書長須對議長負責,並執行以下職責:
     一、為國會全體會議及小組提供秘書服務。
     二、管理國會議員之事務,協助議員處理各項業務。
     三、編制會議議程,安排會議議程,並確保會議記錄之完整性。
     四、就有關國會程序事宜,向議長提供建議及意見。
     五、執行議長指示之其他職責。
 第三條 秘書長應根據需要分工,並依規定行使其職權。秘書長協調職責如下:
     一、負責處理國會內部之行政事務及人力資源管理,並管理國會之財務及預算事務。
     二、負責編制會議議程、安排會議日程,並記錄、保存及公佈會議記錄。
     三、負責協助議員撰寫法律草案、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就議案及其他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四、負責國會對外之通訊及公關工作,包括管理國會網站、發布新聞稿及協助議長代表國會對外發言。

第四章 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
 第一條 國會得依需要設立若干委員會及小組,負責審議特定法案或調查特定事項。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運作及職責,應依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之。
 第二條 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應由議長提議,經全體會議通過。委員會及小組應有清晰之任務及目標,並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其工作。
 第三條 各委員會及小組應選舉主席各一人,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及小組會議。
     若主席因故無法視事履行職務,則由委員會或小組內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代為主持。
 第四條 委員會及小組可邀請相關專家、政府代表或其他人員出席會議,提供意見或作證,並可調查涉及事項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第五章 黨團及黨團協商機制
 第一條 國會議員應依其所屬政黨組成黨團。
 第二條 黨團依需求召開協商會議,就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及協調。
 第三條 黨團協商會議之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備案。
 第四條 若黨團協商會議無法達成共識,該事項應提交國會全體會議討論及表決。

第六章 人事任命及解職程序
 第一條 國會秘書長及其他行政人員之任命,由議長為之。
 第二條 若秘書長或其他行政人員未能履行職責,國會得提議並依法律程序將其解職。
     解職提案需經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聯署,並由全體會議投票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第三章規範制定之,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職權之行使,確保議事之效率與合法性。
 第二條 國會議員應依本法行使其職權,並遵守議事規則,履行對國民之責任。議員應出席會期內之會議,並積極參與議事。

第二章 議案提出及審議
 第一條 以下單位或個人得向國會提出議案:
     一、執政官
     二、最高法院
     三、議員三名連署以上
     四、政黨黨團
     提案需以書面形式提交,並附具相關說明及資料。提案得包括提案目的、背景、詳細條文及其說明,支持其合理性。
 第二條 提案分為法律案、決議案及建議案。
     法律案係制定、修訂或廢除法律之提案;
     決議案為國會對特定事項之表態;
     建議案為向政府或其他機構提出建議。
 第三條 提案由提案者至提案處進行提案,議長對提案排定審議順序、日程,並於提案後十日內於議事處陳列公告提案標題、內容。
 第四條 提案公告後,由議長安排於大會進行第一讀會,經表決做以下處理:
     一、交付委員會。如提案內容基於實質影響重大、內容複雜或其他正當理由有必要詳細審議,則交付委員會審議。
       1・如審議不果,得進行黨團協商。
       2・審議經表決通過,進入第二讀會。
     二、逕付第二讀會。提案經表決具共識通過,則逕付第二讀會進行審議。
     三、退回提案。提案經表決無共識,則退回提案。十五日後得再次提案。
 第五條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
     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議員提議,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議員可提出修正案或補充意見。討論過程應公開透明,並允許媒體及公眾閱覽。
 第六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大會行之。但如有議員提議,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七條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大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第八條 每屆國民議會議員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第三章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
 第一條 執政官任命大法官、大區總督,需經國會同意。
     任命提名應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由全體議員投票表決,獲得過半數議員同意之提名方可生效。
 第二條 若國會對行政內閣、大區總督表示不信任,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不信任案,並經至少三分之一議員聯署。
     全體會議應在十日內對不信任案進行討論及表決,若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不信任案即為通過。

第四章 報告及質詢
 第一條 國會有權要求政府部門提交施政報告、財務報告及專題報告。
     施政報告應在執政官就任時提交,財務報告及政策報告每季度提交一次,專題報告則根據國會要求提交。
 第二條 國會議員有權對政府部門之施政報告、財務報告及專題報告進行質詢。
     質詢可分為文件質詢及會議質詢。文件質詢回覆應於十五日內提交,會議質詢則應在會議上即時回覆。
 第三條 議員或政黨可針對重大事件或緊急情況提出特別質詢,特別質詢需經三分之一議員聯署,並經議長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五章 覆議及不信任
 第一條 若皇帝對國會通過之法案提出覆議,國會應重新審議該法案。覆議提案應由全體會議討論,並在十日內進行表決。
 第二條 國會議員或政黨可提出對政府之不信任案,不信任案需經三分之一議員聯署。
     全體會議應在十日內討論及表決,若不信任案獲得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執政官應立即辭職。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法蘭西帝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第三章規範制定,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之議事程序,確保議事效率、公正性及透明度。
 第二條 國會全體會議、委員會及小組會議均應遵循本規則進行,並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審議、表決及決策。
 第三條 本規則之修改應經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章 會議召開及議程
 第一條 國會應於選舉後一週內開議。首次會議應在每屆會期首月首週內舉行,進行議員就職宣誓及議長之選舉。
 第二條 國會全體會議於每個月首週召開,由議長召集並主持,議程應由議長根據提交之提案編制。
 第三條 特別會議得由以下方式召集:
     一、皇帝咨請。
     二、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需即時處理時,由議長決定召開。
 第四條 會議召開時,議員應準時出席,並於會議簽到處簽名。未經請假缺席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五條 會議之議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二、質詢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表決事項。
     五、其他事項(如選舉、宣誓等)。

第三章 發言及討論
 第一條 議員發言應依序進行,議長應排定發言順序,並宣佈每位議員之發言時間。發言時間應合理分配,以確保會議進行效率。
 第二條 每位議員針對同一討論事項僅得發言一次,除非就下列情形提出發言:
     一、說明提案之要旨。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三、回應質疑或進行答辯。
 第三條 議長得視討論情況宣告結束發言,並進入表決程序。議員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動議需經至少三人連署,並由全體會議表決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序。
 第四條 若議員在討論中多次偏離議題,議長有權中止其發言。議員如有行為不檢點,議長得命其退席,並不得再參與當次會議。
 第五條 發言應尊重其他議員,不得對他人進行侮辱或人身攻擊。議員應遵守議會禮儀,並不得干擾會議進行。

第四章 表決程序
 第一條 提案及修正案之表決應採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應確保法定人數達到會議議員之過半數。
 第二條 表決結果應由議長當場公告,並附上表決過程及結果之詳細記錄。表決結果應記錄於會議記錄中,並公開於國會網站。
 第三條 若表決時議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議長應宣佈表決無效,並將該事項列入下次會議議程。
 第四條 表決結果為同票時,議長得行使決定票,並將結果公告。若表決結果通過,提案即為通過,並送交皇帝陛下簽署。

第五章 質詢及聽取報告
 第一條 國會得要求政府部門提交施政報告、政策報告及財務報告。報告應包括目標達成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二條 議員有權對報告內容進行質詢,質詢分為文件質詢及會議質詢。文件質詢回覆應於十五日內提交,會議質詢應於全體會議上即時回覆。
 第三條 特別質詢應由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聯署,並經議長批准。特別質詢應優先處理,並於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四條 質詢結束後,應由秘書處編制質詢報告,總結質詢過程及結果,並提交全體會議備案。

第六章 黨團協商
 第一條 國會應設立黨團協商機制,促進各政黨之合作與協調。黨團協商會議應定期召開,討論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條 黨團協商會議之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備案。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該事項應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條 經黨團協商之議案,若未達成共識,應於兩週內由國會全體會議處理。黨團協商結論經全體會議宣讀後,視同通過,議員不得再對其提出異議。

第七章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
 第一條 國會得設立若干委員會及小組,負責審議特定法案或調查特定事項。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應由議長提議,經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條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進行,並允許媒體及公眾旁聽。會議紀錄應由秘書處保存,並於會後公開。
 第三條 委員會及小組得邀請相關專家或政府代表出席會議,提供意見或作證,並可調查涉及事項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第四條 委員會及小組之議案,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提交皇帝陛下簽署。

第八章 議事錄
 第一條 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三、主席。
     四、記錄者姓名。
     五、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六、議案及決議。
     七、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八、其他事項。
 第二條 議事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編畢,除認為秘密事項外,應登載本議會公報處。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規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你这棵树太大了,我的园子太小了。
种了你这棵大树,我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心平气和的日子,
我还有没有其他地方放我自己的小桥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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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6 12:04:24 | 顯示全部樓層
佐薇·普瓦里耶 發表於 2024-8-16 12:00
本席代表社会潮流党提出建议修正草案,内容如下:

此版本之提案审议程序修正成有弹性的方式为之。
经表决程序,处理起来可大亦可小。
如有高度共识之议案、法律案,
一读会即可表决直接迳付二读。
二读亦可透过提案包裹全案表决,
通过后直接进入三读会,
三读会表决通过后国民议会的任务部分就完成。
一读会若有高度无共识之提案,亦可直接就表决退回。
要细致处理,则可以透过委员会、党团协商,
以及二读时的审议来处理。
分流处理,完全由表决方式完成。
你这棵树太大了,我的园子太小了。
种了你这棵大树,我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心平气和的日子,
我还有没有其他地方放我自己的小桥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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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6 12:06: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朱利奧·拉菲特 發表於 2024-8-16 10:51
本人首先提出意見
本人認為,關於議事規則、職權行使法中的立法程序,需要進一步的簡化
因為這裡是網上論壇 ...

本席建议钧座自称本席,较能表示本身为代表民意之议员,
非单纯个人意志发言,而是代表一部分民意或本议会发言。
你这棵树太大了,我的园子太小了。
种了你这棵大树,我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心平气和的日子,
我还有没有其他地方放我自己的小桥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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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7 07:33:38 | 顯示全部樓層
佐薇·普瓦里耶 發表於 2024-8-16 12:04
此版本之提案审议程序修正成有弹性的方式为之。
经表决程序,处理起来可大亦可小。
如有高度共识之议案、 ...

本席覺得此做法可行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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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7 07:36:50 | 顯示全部樓層
佐薇·普瓦里耶 發表於 2024-8-16 12:04
此版本之提案审议程序修正成有弹性的方式为之。
经表决程序,处理起来可大亦可小。
如有高度共识之议案、 ...

原則上看是沒問題
以往的人教人們忘掉自己,現在的人教人不要忘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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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萬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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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7 23:15:17 | 顯示全部樓層
佐薇·普瓦里耶 發表於 2024-8-16 12:00
本席代表社会潮流党提出建议修正草案,内容如下:

本席提出「就社會潮流黨黨團所提之〈國民議會組織法〉、〈國民議會職權行使法〉及〈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三案之草案表決動議」,同意者請附議。
朴樹散花,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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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7 23:37:26 | 顯示全部樓層
奧托·德拉布雷 發表於 2024-8-17 23:15
本席提出「就社會潮流黨黨團所提之〈國民議會組織法〉、〈國民議會職權行使法〉及〈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三 ...

附議
以往的人教人們忘掉自己,現在的人教人不要忘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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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7 23:37:40 | 顯示全部樓層
奧托·德拉布雷 發表於 2024-8-17 23:15
本席提出「就社會潮流黨黨團所提之〈國民議會組織法〉、〈國民議會職權行使法〉及〈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三 ...

附議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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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7 23:37:58 | 顯示全部樓層
奧托·德拉布雷 發表於 2024-8-17 23:15
本席提出「就社會潮流黨黨團所提之〈國民議會組織法〉、〈國民議會職權行使法〉及〈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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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東西,淩駕於愛情和自由之上,值得你為之付出一切去守護,這就是我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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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托·德拉布雷 發表於 2024-8-17 23:15
本席提出「就社會潮流黨黨團所提之〈國民議會組織法〉、〈國民議會職權行使法〉及〈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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