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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談話全文: 潘孟安秘書長、張惇涵副秘書長、洪偉勝律師、現場媒體朋友,電視機前、以及線上收看直播的國人同胞,大家早。 一個月前,我在這裡宣誓就職總統,向全國人民承諾,我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 因此,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我已經在稍早依據憲法規定完成簽署,也將在今天公布法案。 但同時立法院這次修法,除了在審議程序,引起社會高度疑慮,相關規定更對憲法的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造成危害風險。 剛剛,洪律師已經向各位說明聲請釋憲的理由。我要向全體國人報告,確保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保護人民的權利,是總統的責任和使命。 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核心精神就是「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以及「保障人權」。 分立的權力,應本於憲法,獨立運作,相互尊重;而監督制衡,更應該合乎憲法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 因此,我要強調,我們反對國會擴權,不是反對國會改革;國會理當改革,但不應該任意擴權。改革國會的方式更應該合法、合憲。 尤其,立法院的調查權,不能侵害司法權和監察權,更重要的是,不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營業秘密」,以及「不表意的自由」等基本權利。 因此,基於守護憲政秩序、保護人民權利,我也在這裡宣布,我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 對於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問題,原有的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經有相關機制。立法院於集會期間,得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我之前也說過,只要在合憲、合法的安排下,我願意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然而,立法院這次的修法,將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即問即答化」,試圖改變憲法對於責任政治的設計,混淆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從而產生擴張憲法賦予立委權力的疑慮。 身為總統,我不會將個人意向,凌駕在憲政秩序上,更不會將個人利益,優先於國家利益。 身為醫師,我更深知,任何診斷必須謹慎面對,進行手術或器官移植,更必須就血型、體質等各種條件,進行詳細的配對評估。 治病如此,治國也是一樣的道理。未經審慎評估、討論的法律或制度移植,也可能對國家的憲政運作、人民的權利保障,造成不良後果,我必須更加嚴肅以對。 每一條法律,都會對國家、社會、還有我們的下一代,造成深遠的影響。總統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這次修法有違憲法疑慮,混淆憲法關於權力分立及監督制衡的規定,身為總統,我責無旁貸,必須善盡職責,採取行動。 今天,我做出聲請釋憲的決定,是要透過憲法法庭的裁判,確認這次修法的合憲性和正當性,這是向國家負責、向歷史負責,也才不辜負全民所託。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法庭,更是維護憲政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最高司法機關。無論釋憲結果為何,朝野都必須尊重且接受,也希望社會大眾都能夠支持。 接下來,在釋憲案的審理過程中,社會還會有許多討論與辯證。我相信,這是台灣社會對民主憲政的再次確認,也會讓我們的民主社會更加成熟。 民主需要捍衛、民主需要對話,民主才能夠深化。現在,就是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的歷史時刻! 我希望所有國人同胞,都能夠一起努力,守護國家的憲政體制,深化台灣民主,讓台灣民主可以永續發展。謝謝大家。
律師談話全文: 總統、秘書長,在座各位長官、媒體先進以及關心本案的國人 朋友們,早安: 針對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法,總統在公布生效之後,就總統行使職權所適用的部分,因為認為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決定將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下就理由及辦理概要,擇要向各位說明報告: 首先,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條、15-2條以及15-4條關於將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定期化、常態化、質詢化的做法,在沒有修憲的情形下改變了憲法的規定、安排,而有違憲之情形,幾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文義觀察,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賦予兩憲政機關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由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但是無法得出立法院因此有提問的權力,更沒有總統因而有答詢的義務; 第二、從歷史考察也可以看出,當年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目的不是在質詢總統,更重要的,後來增修條文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移歸立法院的時候,還將本來條文中「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刻意刪除,目的就是作出區隔,但這次的修法,顯然擴張了當時刻意不賦予立法院的權力; 第三、可能更重要的是,我國在1997年修憲之後確立了雙首長 制的憲政制度,總統及立法院都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院院長由直接總統任命,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院的質詢。本次的修法顯然混淆了這個憲法上面所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混淆了總統的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制度。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第15-2條把行政院所負責的國家重要政策議題也納入國情報告的情形。 而這個把總統的國情報告等同於行政院長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並接受即問即答的質詢的違憲情況,其實從對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本次的修法,以及該法第三章所規定的聽取行政院報告與質詢的高度雷同,也可以明確地知道,本次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未經修憲程序,實質變更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憲法安排,已違反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的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之規範意旨及目的,牴觸憲法就總統權力、中央政府體制之安排,與憲法所定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相悖而違憲。 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至 31 條關於人事同意權之相關規定,一方面設下了與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無必然直接關連的條件,除了設有罰鍰規定外,並明定其效果是不予審查、不行使同意權, 使憲政機關可能因此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界限,違反了憲法所定的機關忠誠義務,並侵害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 另外,就社會上所關心立法程序的問題,這次的立法程序,整體綜合觀察下來,累積了許多未議而決的瑕疵,已經達到重大而明顯瑕疵的程度,使得民主國原則在刻意操作之下,只剩下粗糙的數人頭、多數決。尤其,相關法案最終是以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在公報、議事錄上從未出現個別委員的決定紀錄,使國民無從具體瞭解個別的立法委員的投票結果並去追究責任,依照499號解釋的標準,已經違背了公開透明原則,逾越國會自律的界限與憲法所定民主國原則,因而違憲。 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夠明確判斷,2024年的台灣,就涉及國家重要憲政機關的權力運作、可能對人課處刑罰的重要法律規範,我們對於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要求,是不是能夠允許回到萬年國會時代,能夠接受用無記名舉手表決、數人頭就好的方式來決定這些重要的法規範。 本次立法另外涉及關於質詢、調查、聽證等規定,同樣有違憲爭議,不過受限於憲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能難以一併由總統以憲政機關的立場來提起憲法訴訟,不過我們也促請憲法法庭,如果其他憲政機關有提起憲法訴訟的情形,能夠併案審查,讓大家的意見都能夠一併交憲法法庭來參採。 最後,考量到目前立法院已經有請總統赴國情報告的相關議案, 隨時可能表決通過,導致總統有按照違憲的法律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的情況,將嚴重破壞憲法當中的制度安排,同時,這種憲政體制、權力分立的破壞,一旦發生,就無從回復;就行使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而言,第 13 屆的考試委員任期即將屆滿,總統目前提名的第 14 屆考試院正副院長以及考試委員的人選也已經在立法院審查中,如果讓立法院用修正後的新規定審查相關人事,不僅可能損及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最後甚至會使得憲政機關停止運作,導致機關忠誠義務違反、國家考試無法順利舉行,因此,我們也會在提出本案聲請的同時,聲請憲法法庭能夠作適當的暫時處分裁定,以防止相關違憲法律造成難以回復的公益損害,來維護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以上向各位報告、說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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