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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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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組織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及相關法律制定之,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之組織結構及運作方式,確保議事之順利進行及效率。 第二條 國會為行使立法權之最高機關,由國會議員組成,代表國民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國會置議長一人,得置秘書長一人。 第四條 國會設下列各部及局處單位: 一、公報處 彙整議事紀錄,將通過之議案、法律案製作成公報發行。 得置局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兩人。 二、法制局 就法學角度為國會提供法律建議。 得置局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兩人。 第五條 議長及議事人員應依公平、公正之原則,確保國會運作順利,並維護議事規範。 第二章 議長之選舉及職責 第一條 議長由國會議員互選產生,任期與國會會期相同。選舉程序應在每屆國會首月首週內進行。 第二條 若議長於任期屆滿前辭職或其議員席位出缺,應由國會進行補選,補選程序應在其後之全體會議中進行。 第三條 議長為國會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全體會議、維持會議秩序、處理議會內部事務,並代表國會對外發言。 第四條 若議長因故無法視事履行職務,則由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代為主持會議; 若有多位議員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相同,則由論壇UID編號較小者主持會議。 第三章 秘書長及其職責 第一條 國會設秘書長,負責處理國會之行政事務,提供會議支援,並協助議長履行其職責。 第二條 秘書長由議長任命之。秘書長須對議長負責,並執行以下職責: 一、為國會全體會議及小組提供秘書服務。 二、管理國會議員之事務,協助議員處理各項業務。 三、編制會議議程,安排會議議程,並確保會議記錄之完整性。 四、就有關國會程序事宜,向議長提供建議及意見。 五、執行議長指示之其他職責。 第三條 秘書長應根據需要分工,並依規定行使其職權。秘書長協調職責如下: 一、負責處理國會內部之行政事務及人力資源管理,並管理國會之財務及預算事務。 二、負責編制會議議程、安排會議日程,並記錄、保存及公佈會議記錄。 三、負責協助議員撰寫法律草案、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就議案及其他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四、負責國會對外之通訊及公關工作,包括管理國會網站、發布新聞稿及協助議長代表國會對外發言。 第四章 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 第一條 國會得依需要設立若干委員會及小組,負責審議特定法案或調查特定事項。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運作及職責,應依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之。 第二條 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應由議長提議,經全體會議通過。委員會及小組應有清晰之任務及目標,並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其工作。 第三條 各委員會及小組應選舉主席各一人,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及小組會議。 若主席因故無法視事履行職務,則由委員會或小組內連續擔任國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代為主持。 第四條 委員會及小組可邀請相關專家、政府代表或其他人員出席會議,提供意見或作證,並可調查涉及事項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第五章 黨團及黨團協商機制 第一條 國會議員應依其所屬政黨組成黨團。 第二條 黨團依需求召開協商會議,就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及協調。 第三條 黨團協商會議之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備案。 第四條 若黨團協商會議無法達成共識,該事項應提交國會全體會議討論及表決。 第六章 人事任命及解職程序 第一條 國會秘書長及其他行政人員之任命,由議長為之。 第二條 若秘書長或其他行政人員未能履行職責,國會得提議並依法律程序將其解職。 解職提案需經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聯署,並由全體會議投票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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