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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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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職權行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第三章規範制定之,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職權之行使,確保議事之效率與合法性。 第二條 國會議員應依本法行使其職權,並遵守議事規則,履行對國民之責任。議員應出席會期內之會議,並積極參與議事。 第二章 議案提出及審議 第一條 以下單位或個人得向國會提出議案: 一、執政官 二、最高法院 三、議員三名連署以上 四、政黨黨團 提案需以書面形式提交,並附具相關說明及資料。提案得包括提案目的、背景、詳細條文及其說明,支持其合理性。 第二條 提案分為法律案、決議案及建議案。 法律案係制定、修訂或廢除法律之提案; 決議案為國會對特定事項之表態; 建議案為向政府或其他機構提出建議。 第三條 提案由提案者至提案處進行提案,議長對提案排定審議順序、日程,並於提案後十日內於議事處陳列公告提案標題、內容。 第四條 提案公告後,由議長安排於大會進行第一讀會,經表決做以下處理: 一、交付委員會。如提案內容基於實質影響重大、內容複雜或其他正當理由有必要詳細審議,則交付委員會審議。 1・如審議不果,得進行黨團協商。 2・審議經表決通過,進入第二讀會。 二、逕付第二讀會。提案經表決具共識通過,則逕付第二讀會進行審議。 三、退回提案。提案經表決無共識,則退回提案。十五日後得再次提案。 第五條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 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議員提議,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議員可提出修正案或補充意見。討論過程應公開透明,並允許媒體及公眾閱覽。 第六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大會行之。但如有議員提議,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七條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大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第八條 每屆國民議會議員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第三章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 第一條 執政官任命大法官、大區總督,需經國會同意。 任命提名應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由全體議員投票表決,獲得過半數議員同意之提名方可生效。 第二條 若國會對行政內閣、大區總督表示不信任,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不信任案,並經至少三分之一議員聯署。 全體會議應在十日內對不信任案進行討論及表決,若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不信任案即為通過。 第四章 報告及質詢 第一條 國會有權要求政府部門提交施政報告、財務報告及專題報告。 施政報告應在執政官就任時提交,財務報告及政策報告每季度提交一次,專題報告則根據國會要求提交。 第二條 國會議員有權對政府部門之施政報告、財務報告及專題報告進行質詢。 質詢可分為文件質詢及會議質詢。文件質詢回覆應於十五日內提交,會議質詢則應在會議上即時回覆。 第三條 議員或政黨可針對重大事件或緊急情況提出特別質詢,特別質詢需經三分之一議員聯署,並經議長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五章 覆議及不信任 第一條 若皇帝對國會通過之法案提出覆議,國會應重新審議該法案。覆議提案應由全體會議討論,並在十日內進行表決。 第二條 國會議員或政黨可提出對政府之不信任案,不信任案需經三分之一議員聯署。 全體會議應在十日內討論及表決,若不信任案獲得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執政官應立即辭職。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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