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61|回復: 0

[皇帝詔令] 一八三一年第三十一號法律公告:國民議會議事規則

[複製鏈接]

皇帝

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功勳0
學研0
法郎13600

45

主題

108

回帖

13600

積分

爵位法蘭西人的皇帝
配偶德茜蕾·克拉里
發表於 2024-8-18 00:27: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茲公告《國民議會議事規則》。

國民議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法蘭西帝國憲法(1831.06)》第三章規範制定,旨在規範國民議會(以下稱國會)之議事程序,確保議事效率、公正性及透明度。
 第二條 國會全體會議、委員會及小組會議均應遵循本規則進行,並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審議、表決及決策。
 第三條 本規則之修改應經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章 會議召開及議程
 第一條 國會應於選舉後一週內開議。首次會議應在每屆會期首月首週內舉行,進行議員就職宣誓及議長之選舉。
 第二條 國會全體會議於每個月首週召開,由議長召集並主持,議程應由議長根據提交之提案編制。
 第三條 特別會議得由以下方式召集:
     一、皇帝咨請。
     二、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需即時處理時,由議長決定召開。
 第四條 會議召開時,議員應準時出席,並於會議簽到處簽名。未經請假缺席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五條 會議之議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二、質詢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表決事項。
     五、其他事項(如選舉、宣誓等)。

第三章 發言及討論
 第一條 議員發言應依序進行,議長應排定發言順序,並宣佈每位議員之發言時間。發言時間應合理分配,以確保會議進行效率。
 第二條 每位議員針對同一討論事項僅得發言一次,除非就下列情形提出發言:
     一、說明提案之要旨。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三、回應質疑或進行答辯。
 第三條 議長得視討論情況宣告結束發言,並進入表決程序。議員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動議需經至少三人連署,並由全體會議表決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序。
 第四條 若議員在討論中多次偏離議題,議長有權中止其發言。議員如有行為不檢點,議長得命其退席,並不得再參與當次會議。
 第五條 發言應尊重其他議員,不得對他人進行侮辱或人身攻擊。議員應遵守議會禮儀,並不得干擾會議進行。

第四章 表決程序
 第一條 提案及修正案之表決應採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應確保法定人數達到會議議員之過半數。
 第二條 表決結果應由議長當場公告,並附上表決過程及結果之詳細記錄。表決結果應記錄於會議記錄中,並公開於國會網站。
 第三條 若表決時議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議長應宣佈表決無效,並將該事項列入下次會議議程。
 第四條 表決結果為同票時,議長得行使決定票,並將結果公告。若表決結果通過,提案即為通過,並送交皇帝陛下簽署。

第五章 質詢及聽取報告
 第一條 國會得要求政府部門提交施政報告、政策報告及財務報告。報告應包括目標達成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二條 議員有權對報告內容進行質詢,質詢分為文件質詢及會議質詢。文件質詢回覆應於十五日內提交,會議質詢應於全體會議上即時回覆。
 第三條 特別質詢應由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聯署,並經議長批准。特別質詢應優先處理,並於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四條 質詢結束後,應由秘書處編制質詢報告,總結質詢過程及結果,並提交全體會議備案。

第六章 黨團協商
 第一條 國會應設立黨團協商機制,促進各政黨之合作與協調。黨團協商會議應定期召開,討論議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條 黨團協商會議之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備案。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該事項應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條 經黨團協商之議案,若未達成共識,應於兩週內由國會全體會議處理。黨團協商結論經全體會議宣讀後,視同通過,議員不得再對其提出異議。

第七章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
 第一條 國會得設立若干委員會及小組,負責審議特定法案或調查特定事項。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應由議長提議,經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條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進行,並允許媒體及公眾旁聽。會議紀錄應由秘書處保存,並於會後公開。
 第三條 委員會及小組得邀請相關專家或政府代表出席會議,提供意見或作證,並可調查涉及事項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第四條 委員會及小組之議案,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提交皇帝陛下簽署。

第八章 議事錄
 第一條 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三、主席。
     四、記錄者姓名。
     五、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六、議案及決議。
     七、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八、其他事項。
 第二條 議事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編畢,除認為秘密事項外,應登載本議會公報處。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規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一八三一年菓月雜穀日(八月十八日)

書籍是冷靜且可靠的朋友。——維克多·雨果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手機版|小黑屋|素材授權及鳴謝|法蘭西帝國

GMT+8, 2024-9-17 03:28 , Processed in 0.01700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