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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法蘭西帝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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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法蘭西皇帝陛下勒內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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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郎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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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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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法蘭西人的皇帝
配偶德茜蕾·克拉里
發表於 2024-3-9 01:56: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蘭西帝國憲法
公布日期 一八三一年三月五日
修訂日期 一八三一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蘭西帝國(以下稱本國)為一群對法國及文史愛好者所創立,以法國架空為背景之網路虛擬國度。
       以歷史討論、文學創作、國際政經、哲學及學術為主,休閒主題為輔之綜合性網路論壇。
 第二條   《法蘭西帝國憲法》(以下稱本法)乃本國之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與命令與本法牴觸者無效。
 第三條   本法規範僅適用於本國。
 第四條   本國之用戶組分為「皇帝」、「皇后」、「皇室」、「貴族」、「法官」、「執政」、「內閣」、「議員」、「職官」、「外使」、「國民」、「移民」及「法人」。各用戶組權限劃分,由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五條   於本國註冊後將成為「移民」,受本法保障基本權利,但並非本國國民。
 第六條   「移民」於本國經法定程序申請,符合指定條件得成為本國「國民」。有關指定條件之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本國註冊會員,於本國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示威、信仰、婚姻、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二章 行政
 第一條   本國採君主立憲制,最高領導者為「皇帝」(站長),具有象徵性和禮儀性權力。
       象徵性和禮儀性權力如下:
       一、皇帝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法蘭西。
       二、授與榮典。
       三、任命人事。
       四、簽署法律。
 第二條   皇帝得象徵任命「執政」(即副站長),領導、組成內閣政府行使行政權。
       行政權由內閣行使,「執政」為內閣首長,由議會選舉產生並擔任之。
 第三條   中央政府依功能劃分組織,其劃分之架構及職能,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本國之官僚體系,其政策執行及職能,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本國之官僚銓敘、任用,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本國擔任公職者,依以下劃分賦予對應身份組。
       一、部級首長者,賦予「內閣」身份組。
       二、民選議員者,賦予「議員」身份組。
       三、考選銓敘或被任免為內廷官員者,賦予「職官」身份組。
 第七條   本國疆域及行政區域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大區、市實行自治。
 第九條   大區、市單行規章,與憲法或上級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三章 立法
 第一條   本國立法機構為國民議會,由國民選舉產生議員。
       議員任期半年,得連選連任。議員席次及產生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國民議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三條   國民議會設議長一人,由議員互選之。
 第四條   國民議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議:
       一、皇帝之咨請。
       二、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五條   法律制定、修訂、廢除之規範,由法律定之。
 第六條   法律案經國民議會通過後,得由皇帝御准並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第七條   法律案經國民議會通過後,得以公民投票修改或廢除。
 第八條   國民議會得對執政官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需經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九條   不信任案經通過後,執政官所率內閣應立即總辭職,國民議會應即刻解散。
 第十條   不信任案經通過後,解散之國民議會應於三十日內進行重選。
 第十一條  國民議會在每個任期內,不得對同一執政官提出多於三次的不信任案。
       其每次不信任案的提出時間,應相距四十五天。
 第十二條  國民議會得對部級首長提出彈劾案。彈劾案需經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十三條  彈劾案經通過後,部級首長立即總辭職,並由執政官任命遞補。
 第十四條  國民議會在每個任期內,不得對同一部級首長提出多於三次的彈劾案。
       其每次彈劾案的提出時間,應相距四十五天。
 第十五條  國民議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司法
 第一條   最高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法院體系掌理憲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職人員之懲戒。
 第二條   法院體系擁裁判權,係為獨立體系。其審判應保持獨立性,不受任何政治力量的干預。
 第三條   法院體系之體制、銓敘、申告抗辯之流程,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法院體系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最高法院設大法官三人,大法官以其中一人為院長,由執政官向國會提請人選,經國民議會同意,由皇帝形式任命之。
 第六條   大法官掌憲法法庭,其組織與形式,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大法官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第八條   本國司法裁判官由司法機關以考選之方式銓敘,核可者以皇帝形式任命之。
 第九條   本國擔任司法裁判官者,賦予「法官」身份組。
 第十條   本國憲法、法律及命令之解釋,由最高法院行使之。
 第十一條  皇帝有權赦免和減刑。

第五章 皇族與榮譽爵位
 第一條   皇族、榮譽爵位之等級、頭銜由皇帝敕令訂之。
 第二條   皇室、貴族的任命權屬於皇帝。
 第三條   皇室、貴族有絕對效忠本國之義務。
 第四條   本國君主之妻子將被賦予「皇后」身份組。其為「皇帝」之唯一配偶,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五條   本國皇族成員將被賦予「皇室」身份組,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六條   本國因擁有卓越貢獻、被皇帝敕封者,將賦予「貴族」身份組,享有名譽頭銜及皇帝賦予之權利。
 第七條   本國皇室、貴族無特殊權力,皆應遵循憲法及法律之規範,不得因為擁有其身份在法律上有不相等之待遇。

第六章 皇帝議會
 第一條   皇帝議會由皇帝任命之組成,皇族和貴族為當然成員。
 第二條   皇帝議會議長,由皇帝任命之。
 第三條   皇帝議會議長負責主持皇帝議會事務、會議及重要業務。
 第四條   皇帝議會的職責為管理及任命選舉委員會,協助皇帝行使象徵性職權,於必要時提供建議和諮詢。
 第五條   皇帝議會應保持獨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壓力或影響,並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其職權。
 第六條   皇帝議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選舉機制
 第一條   選舉委員會由皇帝議會議長揀選成員擔任。
 第二條   選舉委員會負責全國範圍內的選舉管理工作,包括選民登記、選舉規則制定、選舉監督、投票和計票。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應保持獨立性,不受任何政治力量的干預。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和罷免應確保其公正性。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民選公職。
 第六條   選舉之公職種類,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全體「國民」有依法選舉之權及被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第八條   選舉過程應符合透明、公正之原則。
 第九條   「國民」擁有提出公民投票案之權力,並擁有複決權。
       當法律與命令與公民投票案牴觸時,以公民投票案為決議。
       公民投票案之結果,需呈請聖裁,由皇帝御准並公告後始告生效。
 第十條   有關公民投票之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或命令定之。

第八章 憲法之增修
 第一條   憲法增修需由議會提出,經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交付國民複決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全體國民二分之一多數,始得通過。
 第二條   增修之新法,需呈請聖裁,由皇帝御准並公告後始告生效。
 第三條   本法之解釋權由司法權行使之。
書籍是冷靜且可靠的朋友。——維克多·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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