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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政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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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9 15:11: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政府組織法
公布日期 一八三一年三月八日(一八三一年第五號)
修訂日期 一八三一年三月十二日(一八三一年第十號)
     一八三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一八三一年第十八號)
     一八三一年七月八日(一八三一年第二十五號)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二章第三條制定之。
 第二條   中央、地方政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中央政府設下列各部及局處單位:
       一、內政及財政部:負責國家的對內事務,管理第四職等以下官員,並處理國民登記及財政事務。
         (一)人事行政局:第六職等以下之官員銓敘、任用、調任,並編纂人事紀錄。
         (二)國民戶籍局:戶籍登記與管理國民資料。
         (三)財政稅務局:制定國家財務政策,調整國內生產總值、政府行政支出之公式。
         (四)商業管理局:負責管理公司之登記、造冊及資格審查。
         (五)國家銀行:國家行庫、公共債務之規劃與管理。
       二、外交部:負責國家的對外事務。
         (一)外交領事局:管理駐外大使及統籌領事事務。
         (二)國際組織局:參與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交流活動等事項。
         (三)社群傳播局:國際社群傳播業務之推動。
       三、司法部:負責國家的司法裁判、協助法律制定及解釋法律之事務。
         (一)司法政務局:擬定、研究、推動司法相關政策。
         (二)法律制定局: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檢察總署:署理犯罪事件之調查。
         (四)憲法法庭:解釋憲法、對憲法案件進行裁示。
         (五)終審法院:最高上訴法院,處理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判決。
         (六)裁判法院:初審法院,處理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判決。
       四、公共教育及文化部:負責國家的文化、教育及歷史記錄事務。
         (一)文官教育局:官員培訓、進修。
         (二)學術編修局:揀擇、收錄精華文章。
         (三)康樂活動局:統管活動、發展地方。
         (四)國家文史館:編纂國家歷史與他國歷史。
         (五)官方報刊局:出版政府報章及刊物。
 第四條   地方政府設下列分區、版塊單位:
       一、法蘭西島(休閒綜合區)
         (一)閒聊報到(巴黎)
         (二)美食旅遊(塞爾吉)
         (三)遊戲討論(薩塞勒)
         (四)感情神秘(楠泰爾)
         (五)體育健康(聖但尼)   
       二、布列塔尼(藝術文化討論區)
         (一)音樂討論(洛里昂)
         (二)藝術討論(坎佩爾)
         (三)影視討論(聖馬洛)
       三、下諾曼第(人文討論區)
         (一)文學討論(阿朗松)
            1-文學原創
            2-文學轉貼
            3-讀書心得與討論
         (二)語言討論(庫唐斯)
            1-語言原創
            2-語言轉貼
         (三)歷史討論(阿羅芒什萊班)
            1-歷史原創
            2-歷史轉貼
         (四)哲學討論(格朗維爾)
            1-哲學原創
            2-哲學轉貼
         (五)人類學討論(阿夫朗什)
            1-人類學原創
            2-人類學轉貼
       四、羅亞爾河(社科討論區)
         (一)時事討論(馬耶訥)
            1-專題評論
            2-新聞轉貼
         (二)財經討論(索米爾)
            1-財經原創
            2-財經轉貼
         (三)社會學討論(拉瓦勒)
            1-社會學原創
            2-社會學轉貼
         (四)心理學討論(利曼)
            1-心理學原創
            2-心理學轉貼
         (五)政治討論(紹萊)
            1-政治原創
            2-政治轉貼
         (六)法律討論(安傑)
            1-法律原創
            2-法律轉貼
         (七)宗教討論(都爾)
            1-宗教原創
            2-宗教轉貼
       五、普瓦圖-夏朗德(理工討論區)
         (一)資工討論(安古蘭)
            1-資工原創
            2-資工轉貼
         (二)數理討論(荷榭勒)
            1-數理原創
            2-數理轉貼
         (三)醫衛討論(尼奧爾)
            1-醫衛原創
            2-醫衛轉貼
         (四)地科討論(桑特)
            1-地科原創
            2-地科轉貼
         (五)生科討論(孔福朗)
            1-生科原創
            2-生科轉貼
       六、普羅旺斯-阿爾卑斯-蔚藍海岸(安居樂業)
         (一)國民住宅(普羅旺斯)
         (二)商業大街(馬賽)
         (三)國家文史館(亞維農教皇宮)
 第五條   執政官綜理政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六條   執政官因事故不能視事時,按下列繼任順序代理其職務。
       一、內政及財政大臣。
       二、外交大臣。
       三、司法大臣。
       四、公共教育及文化大臣。
 第七條   執政官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其召開之會議。
 第八條   政府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職官應出席被邀請之會議,於職權內克盡職守。
 第十條   政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專責單位。
 第十一條  本法之更修由執政官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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