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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章第一至三條定之。 第二條 本法旨在規範本國法官的任命、職責、權限及行為標準,以維護司法公正與效率。 第二章 任命與資格 第一條 本國法官及檢察官之任命,依以下方式為之: 一、檢察總署之職官,由司法大臣向執政官提名任命之。其不得兼任任一法院之職務。 二、憲法法庭之大法官任命: 首席大法官:員額一名。由執政官提名,經皇帝同意任命之。該職得由司法大臣兼任。 大法官:員額三名。由司法大臣向皇帝提名任命之。該職得由司法副大臣兼任。 三、終審法院之法官,員額不限。由司法大臣向皇帝提名任命之,並得兼任大法官。 四、裁判法院之法官,員額不限。由司法大臣向皇帝提名任命之。 第二條 法官應具備良好的法律專業知識、高尚的道德品格及公正的判斷力。 第三條 法官在任命前需通過相應的資格及道德審查。 第四條 法官應維持司法獨立,做出公正、公平之判決,不得有下列之情況: 一、兼任除司法部外其他職務,皇帝特准者除外。 二、從事影響司法獨立的活動。 第三章 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法官負責審理案件,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 第二條 法官應依法行使職權,不得有超越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 法官有義務保持審判獨立,不受任何外界干擾。 第四條 法官應主動精進法律及職業道德,以提升專業水平。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一條 司法部長官負責監督法官的行為與執行紀律。 第二條 法官如有違反法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 第三條 公民允許對法官的不當行為提出投訴。 第四條 法官違法行為的調查應保持公開透明,確保公眾信任。 第五章 檢察官 第一條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 檢察官須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第二條 檢察辦理案件偵查,應獨立、公正為之。任何機關、職官不得干涉、指揮、施壓其辦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法之更修由司法部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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