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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公文書規範暨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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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20 16:08: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公文書規範暨作業規則
公布日期 一八三一年三月二十日(一八三一年第十七號)

第一條   為處理政府公文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文標題格式採以「(部門)(分類),字號(公文字號)」之格式。
第三條   公文字號格式採以「(日期)+(三位數順序編號)」之格式,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第四條   中央、地方政府各單位應設帖專門紀錄行文之順序。
第五條   公文依性質,分為下列種類:
      一、機密件:內文得以隱藏,僅受文單位之長官或授權人員可拆閱。
      二、一般件:內文不得隱藏。
第六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下列規範為之:
      一、最速件:三日。
      二、速件:五日。
      三、普通件:七日。
      四、限期公文:按設期為之。
      五、專案管制案件:辦理時間超過十五日,而按設期為之。
第七條   公文書之要求,應符合正確、簡明、整潔、完整、清晰、迅速、一致、周詳之作法。
第八條   公文書之目的,應以加速意見溝通、促進協調合作、提高行政效率為之。
第九條   公文之書寫,以繁體中文之書面用語、習慣為之。
第十條   公文之發文,以下列分類為之:
      一、令:屬下行文。為皇帝、執政官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一般機關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地方機關公(發)布自治法規及各機關發布人事任免、獎懲時用之。
      二、呈:屬上行文。即部門對執政官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屬平行文。皇家官員與執政官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包括對上、對下、對平行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及與人民之間相互行文用之。
第十一條  公文之發文,由部門長官為之;如授權,則得以由屬官為之。
第十二條  公文之撰寫,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一段式:主旨。案情簡單,五十字完成為原則。
      二、二段式:主旨、說明或主旨、辦法。
      三、三段式:主旨、說明、辦法。
      公文之開頭,應載明發文單位、受文單位及公文性質、處理時限。
      公文之末端,應載明日期、發文者職銜、發文者姓名。
第十三條  公文之處理,視發文內容辦理後,委以適當回覆之。
第十四條  發文、收文之單位應盡公文保管之責,不得毀損公文。
第十五條  本法之更修由執政官擬定更修草案,經皇帝批准後,得以詔令或命令公告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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