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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討論」 法律學者發起連署:法案矛盾之處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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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28 10:31: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立法院審議國會改革法案引爆多日朝野衝突與群眾抗議,對此,台灣多名法律學者發出聯合聲明,表示國會改革法案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上周五全國各地公民運動即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呼籲立法院應暫停「國會五法」的二讀程序,並將其全部退回委員會充分審議。

據聲明指出,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本次「國會五法」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聲明表示,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

聲明中說到,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聲明中指出,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
聲明最後強調,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 「憲法時刻」,我們呼籲立法院不要在本周倉促表決,將其退回委員會,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我們也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https://www.storm.mg/article/5136369
蕭索的野外也是本身的歸宿。眼前是空虛,身後也枉然。
「命運」之外原沒有「我」在,你翻飛雙翅翩翩翱翔,都在夢幻與現實間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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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5-28 10:32:53 | 顯示全部樓層
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


     目前立法院正在進行二讀程序之「國會五法」,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上週五全國各地公民運動即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我們作為法律學者,在此呼籲立法院應暫停「國會五法」的二讀程序,並將其全部退回委員會充分審議,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本次「國會五法」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我們呼籲立法院不要在本週倉促表決,將其退回委員會,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我們也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2024年5月27日

連署人(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更新至2024/5/27 2240)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曉丹(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石忠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
古承宗(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吳明孝(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呂彥彬(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李玉春(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李志峰(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
周兆昱(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周欣怡(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林谷燕(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倖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林書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洪令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洪瑩容(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范耕維(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孫迺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張兆恬(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張桐銳(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許恒達(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許春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許家源(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傅玲靜(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傲予·莫那(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臺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蔡岳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鄭明政(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通識中心法政組副教授)
簡玉聰(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陸續加入連署學者
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何佳芳(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何賴傑(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吳建輝(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
李明芝(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李崇僖(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教授)
李聖傑(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周明泉(輔仁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林木興(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人員)
林志潔(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林育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政佑(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建志(中央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林昱梅(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琬珊(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鈺雄(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胡心蘭(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范秀羽(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張文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莊世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莊國榮(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
許絲捷(國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助理教授)
陳仲嶙(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陳志輝(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汶津(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怡凱(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主任兼法律專業學院院長)
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暨法學院助理教授)
陳英鈐(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鋕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陳錫平(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陳龍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梁志鳴(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惲純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黃志堅(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黃舒芃(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與國家科學院Schlegel特聘講座教授)
黃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黃鼎軒(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楊雅雯(中央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葉啟洲(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兼系主任)
葉婉如(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劉如慧(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副教授)
劉邦揚(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劉尚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劉晏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謝煜偉(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副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顏榕(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顏厥安(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蘇慧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持續更新中)
蕭索的野外也是本身的歸宿。眼前是空虛,身後也枉然。
「命運」之外原沒有「我」在,你翻飛雙翅翩翩翱翔,都在夢幻與現實間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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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5-28 10:33:20 | 顯示全部樓層

學界也看不下去,請藍白回頭是岸。
蕭索的野外也是本身的歸宿。眼前是空虛,身後也枉然。
「命運」之外原沒有「我」在,你翻飛雙翅翩翩翱翔,都在夢幻與現實間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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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奧弗涅女伯爵
職位二等國民議會議員
兼職三等內政及財政大臣
兼職六等阿羅芒什萊班市長
兼職六等都爾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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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28 10:50:13 | 顯示全部樓層
藍白硬幹,可悲、可嘆。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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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三等法蘭西島總督
兼職六等司法政務局局長
兼職六等裁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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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28 11:48:44 | 顯示全部樓層
沒有討論,不是民主!
回憶這東西若是有氣味的話,那就是樟腦的香,甜而穩妥,像記得分明的快樂,甜而悵惘,像忘卻了的憂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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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三等普瓦圖-夏朗德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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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28 11:54:32 | 顯示全部樓層

陳玉珍應該好好看這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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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6 22:07:21 | 顯示全部樓層
是否都在爭取大法官職缺?此次有七個缺額,競爭激烈
上位者一念之間牽動國本,想透、做到虛國立國本質,才是成就大業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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